清代的蠲免及缓征钱粮是两项相类似的制度,可以蠲免及缓征钱粮的原因很多,本书中讨论的蠲免及缓征钱粮将只涉及因灾蠲免及缓征。所谓蠲免,是指免除应征收之赋税,一般针对重灾区施行;而缓征,则是指将应征收之赋税暂缓征收,一般针对受灾较轻的地区施行。
在灾后,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此时若继续对灾区征收赋税,无异于使灾民雪上加霜,同时也不利于灾后的恢复重建。因此,灾后蠲免、缓征钱粮成为安抚灾民的重要后续保障措施。
由于蠲免及缓征涉及赋税,故有必要于论述之先说明清代的赋税种类。清代最主要的税收是田赋,摊丁入地后又包含了丁银。田赋大多征收银钱。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还征以本色收漕粮。雍正时耗羡归公后,亦附加在田赋上收取。田赋又称“地丁”,或“地丁漕项”。田赋之外的其他杂项税种称为杂赋或杂税。此外还有针对特定对象征收的盐课和关税。以乾隆十八年为例,田赋占财政总收入的69.5%,盐课占16.4%,关税占10.8%,杂赋占3.3%。[148]清代的蠲免及缓征主要针对田赋而言,但并不限于田赋。
先行停征是蠲免和缓征的基础,当灾害发生之后,在勘灾之前即先行停征钱粮,防止地方官员为政绩继续征收钱粮,从而真正使受灾民众得以享受实惠。自清初开始,便已形成定制,早在顺治八年就议准“勘过被灾地方,暂停征比,以俟恩命”,[149]其后于康熙四年时,根据户部的题请,对被灾后先行停征的数额进行了规定:(www.xing528.com)
凡被灾地方,夏灾不出六月,秋灾不出九月,各抚具题,差官履亩踏勘,将被灾分数,详造册结,题照分数蠲免。但本年钱粮,有司畏于考成,必已敲扑全完。则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实惠。以后被灾州县,将本年钱粮,先暂行停征十分之三,候题明分数照例蠲免,庶小民得沾实惠。[150]
而在勘灾之后,是蠲免,或是缓征,又或勘不成灾,照常征收,则根据勘灾的结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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