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灾荒年份,灾民乏食,往往外出乞讨,且在赈济灾民的钱粮尚未发放之时,灾民同样需要食物上的救助,为此,清代规定了赈粥之法,以为赈济的辅助措施。
清代进行赈粥有两种主要情况,一是每年冬天为救助贫民进行的赈粥,二是灾荒时期对灾民进行的赈粥。本书中,将只就后者进行讨论。
雍正六年,曾就赈粥一事议准:“凡赈济饥民,近城之地仍设粥厂,其远在四乡,于二十里之内各设米厂一所,照煮赈米数按口一月一领。”[94]即要求在城镇设立粥厂赈粥,而对于乡村则予以赈米。此后,《(乾隆)大清会典》对于设立粥厂进行赈粥又有明确规定:
设厂,城中必当四履之中,乡村则视居人稠集之地,集待振之民于厂,成户者给以米一月一发,茕独不能自举火者,为粥以食之,每日一发。饥民赴厂者,男左女右,老弱先壮者后,其自远乡来赴者,令就食于厂。方冬为谋栖止,及春和而后遣还。[95]
根据这一规定,发放赈米的赈厂与发放赈粥的粥厂应设立于交通便利、人口稠密之处。对于普通灾民,按月发放赈米;而对于无劳动能力又无亲属赡养者,则按日发放赈粥;对于外来的逃荒流民,同样在粥厂发放赈粥,直至来年春天将其资送回藉。
乾隆初年,方观承所编的《赈纪》中载有当时直隶救灾时赈粥的实践,嘉庆后期的《赈记》则记录了甘肃赈粥的实践,道光时期《江邑救荒笔记》也记录了湖北赈粥的实践,兹将三个不同时期的灾后赈粥对比如下:
表2-4 乾嘉道三朝灾后赈粥情况表(www.xing528.com)
〔2〕(清)方观承:《赈纪》,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584页。
〔3〕(清)那彦成:《赈记》,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35~747页。
〔4〕(清)周存义:《江邑救荒笔记》,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1~575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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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三次赈粥可以看出,清代的赈粥在实践中,基本按照《大清会典》之规定进行运作,只是因地区及灾情差异,在发放的粮食作物、赈济的时间长度等方面有所不同。此外,在嘉庆、道光之后,由于财政紧张,赈粥的经费筹集开始向民间捐赠倾斜,这也是清代后期赈灾逐渐社会化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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