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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灾民人数、划分灾户等级及救济措施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赈即核实灾民的人数,划分灾户等级,作为发赈救济之依据。查赈是赈灾的关键步骤,在确定灾情轻重的基础上,继而确认各家各户的受灾影响情形,然后以此为据进行散赈、蠲免等措施。查赈之时,委员须“亲历查验”,“挨户亲查,详察情形”,区分灾民极贫、次贫等情形,并查明大小口数,登记入册后,将赈票填发予灾民。

核实灾民人数、划分灾户等级及救济措施

查赈即核实灾民的人数,划分灾户等级,作为发赈救济之依据。查赈是赈灾的关键步骤,在确定灾情轻重的基础上,继而确认各家各户的受灾影响情形,然后以此为据进行散赈、蠲免等措施。

汪志伊的《荒政辑要》中专门辑录了《查赈事宜》一节,对于查赈步骤和内容进行了描述。查赈之时,委员须“亲历查验”,“挨户亲查,详察情形”,区分灾民极贫、次贫等情形,并查明大小口数,登记入册后,将赈票填发予灾民。“查完一庄,即行结总,再查下庄”,每日查毕,须将查完村庄之赈册票根交至县衙,三日或五日一次将已查村庄饥民姓名、数量具折禀报至省,以便复查。[39]

(一)灾户等级的划分

查赈涉及之后的赈粮、赈银的发放,并非简单的户籍统计、人口统计,因而必须准确、清楚。故而,成人与儿童的标准是不同的,受灾程度不同的民户也须加以区分。

成人与儿童的划分,一般说来,“以十六岁以上为大口,十六岁以下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其在襁褓者,不准入册。”[40]但亦有不同,如方观承《赈纪》所载,在乾隆八年至十一年的直隶旱灾救灾中,就以“十二岁以下者定为小口”。[41]撰于乾隆三十一年的《赈略》也以十二岁以下为小口。[42]故而在实践中,可能因实际情况的不同有所调整变通。

至于受灾户贫困程度的划分,应根据委员实际查看情形,分为极贫和次贫两等。[43]在查赈中,最为困难的也在于对灾户等级的划分。乾隆初年,福建巡抚王恕在议论赈务时上疏称:

盖贫富易辨,极次难分。如以有田为次贫,无田为极贫,一遇旱涝,颗粒皆无,有田与无田等也。如以有家为次贫,无家为极贫,则无从得食,相忍守饥,完聚与茕独同也。与其仓猝分别开争竞之门,莫如一视同仁绝觊觎之望。臣愚以为初赈似应一律散给,加赈再行分别,庶杜争端。[44]

按照王恕的主张,在初始赈济时应一视同仁,不必划分极贫、次贫,以防弊端。至加赈时再加以分别,确保极贫户能够得到更多赈济。但是这一建议并未得到朝廷采纳,直至清末,灾户等级依然分为极贫、次贫二级。

在实践中,一般所谓极贫,为“产微力薄,家无担石,或房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所谓次贫,为“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45]如具体而言,又可以“凡无地无力及无牛具农器者为极贫,地仅十数亩,已被水淹,虽有牛具农器无力为次贫”;[46]还如将“并无己田,又无手艺营生山场别业,佃种田地十五亩以下,及虽有己田,而为数不及十亩,自耕自食,各被灾八九分者”列为极贫,将“己田十亩以下自耕,被灾六七分,及己田十亩以上至二十亩自耕,被灾八九分,并佃田十五亩以上,被灾六七分者”列为次贫。[47]故而各地在划分时,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无全国统一之标准。但一般有力有产者都不能被列入极贫。

查赈时登记的册式样本如下:[48]

表2-2查赈登记册式样本

登记造册之后,要向灾户发放赈票,据《(乾隆)大清会典》的规定:

极贫之外,凡乏食者皆作次贫,毋许遗漏,具籍申府司巡抚以达于部,豫为文告,列户口姓名,首力农者,次游手无艺业者。书其发粟散财之数与日月次第,使民周知,颁之票以为信,以防牙侩之冒领转售者。[49]

在散赈时,极贫无论大口小口,人数多寡,都要全数给赈,而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少壮男丁则酌量给予。

(二)特殊人群给赈问题

在查赈中,还会遇到很多特殊情况,对于这些情形是否给赈,在法律以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

1.田地位于不同村庄灾户的给赈

按照《荒政辑要》的记载,“有一户之田散在各里者,应统行查核”,如果被灾田地少,或者家业尚可支持者,“毋庸给赈”;如果被灾田地较多,家境贫苦,则应在其居住村庄,按照实际受灾分数给赈,避免因田地位置位于不同村庄而在各村重复给赈。[50]

如弟兄子女田亩位于不同村庄,但其在同一家居住者,应在家长户内进行发赈,同样要防止其在各村重复领赈。[51](www.xing528.com)

2.佃户的给赈

如为奴仆及雇工耕种田地,由于有田主养赡,不予赈济。如为专靠租种田地为生的贫佃,则依然需要查明极贫、次贫,及所种某某业主之田,按照实际受灾分数给赈。[52]

3.寄庄人户的给赈

在外地拥有土地的寄庄人户,在查赈时须查明其实际贫困与否,以杜绝其身居灾地,而田庄并未受灾,从而冒滥赈济的行为;此外,对于虽然田地位于灾区,但其系田多之地主,可接济受灾地管理田庄之人度困者不行给予赈济。[53]

4.鳏寡孤独疲癃残疾者的给赈

身处灾区的鳏寡孤独疲癃残疾者,如其无业、无亲属依靠,灾后缺少食物,则按照所住村庄灾情轻重,区分极贫、次贫,给予赈济。如其有能力自给自足,或者可以投靠亲属,或者已经收入养济院,不予给赈。[54]

5.无田地贫民、工匠、手艺人等的给赈

如其因为受灾而失业,无处营生者,应于所住村庄,按照灾情轻重,分清极贫、次贫等级,给予赈济。如其有经营商铺进行贸易者,不得给赈。[55]

6.游手好闲者的给赈

对于游手好闲,并不参与农业耕作者,法律同样规定予以赈济。乾隆五年议准:“凡遇年岁灾歉游手贫民与力田之民一例与振。”[56]

7.贫困生员的给赈

对于各地贫困生员,其赈济有特殊规定。[57]乾隆元年议准:

被灾各属饥民咸使得所,惟贫寒士子不在齐民振恤之列,原以郑重斯文,但贡监生员实有赤贫乏食者,令报明该教官造册,转送地方官,按其家口量加抚恤,并饬教职不得徇情诡冒挟私。[58]

即在此之前,因顾及生员斯文,不忍其与普通民众一同前往领赈,但确有很多家境贫困之生员在灾年难以维系生计,故而决定对生员采取不同于普通民众的方式进行赈济。

乾隆二年六月,王大臣等议复山东巡抚法敏条奏:“文武生员真正赤贫者,亦一体赈恤”[59],乾隆三年,乾隆帝再次发布上谕,规定了对生员进行赈恤的具体事项:

各省学田银粮原为给散各学廪生贫生之用,但为数无多,地方偶遇歉年。贫生不能自给,往往不免饥馁,深可悯念。朕思士子身列胶庠,自不便令有司与贫民一例散赈。嗣后凡遇地方赈贷之时,著该督抚学政饬令教官将贫生等名籍开送地方官核实详报,视人数多寡,即于存公项内量发银米,移交本学教官,均匀散给,资其饘粥。如教官开报不实,给散不均,及为吏胥中饱者,交督抚学政稽查,即以不职参治。至各省学租,务须通融散给极贫次贫生员,俾沾实惠。[60]

同年,御史倪国琏又条奏“贫士宜加分赈”,部议以直隶总督李卫于遵旨查奏案内咨称,“贫生等户,现在查明,散赈是贫士原与贫民一体邀恩”,故此议勿庸再议。[61]此后,《大清律例》将此定例收入“检踏灾伤田粮”条,“凡遇欠收之岁,贫士与贫民一体赈恤”[62],《(乾隆)大清会典》同样将对贫困生员的赈济规定收入:“寒士则学官具籍牒,州县官移粟黉舍就给,以别于齐民。”[63]

就具体程序而言,一般由该地学官查明分为极贫、次贫,以及其家庭成员情况,造册后交由县复查,散赈时会同教官在明伦堂唱名散给,以区别于普通民众。[64]

从以上对特殊人群发给赈济的规定可以看出,清代并非毫无区别地一概进行赈济。赈灾的目的是救民助困,使其在灾荒之年能够得到赈济维持生计。因此对于家境殷实,虽受灾亦不过于影响生计及生产者,以及有力营生者,并不予以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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