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明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的直接参照对象

明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的直接参照对象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的救荒法律制度,是清代所直接参照的对象,清代的很多相关法律规定,都来源于明代。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55]对于这一规定,清代顺治十一年时,户部在其建议中仍然援引,认为可作为救荒时筹措粮食的来源。[56]虽然最终清代没有采取与明代相同的做法,但由此亦可见明代律例对清代的影响。从程序以及具体处罚措施而言,清代的荒政法律规定与明代有直接的承接性,当然,细微之处仍然是有所变化的,在此就不进行比较论述了。

明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的直接参照对象

明代的救荒法律制度,是清代所直接参照的对象,清代的很多相关法律规定,都来源于明代。

明代对清代救荒法律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律中。《大明律·户律》有“检踏灾伤田粮”一条,是从前述唐宋律文演变而来,主要规定勘查灾情中官员的责任及处罚: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计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47]

该条内容完全为清代所继承。

明代的条例,以及《会典》中的规定同样对清代有直接的影响。在勘报灾情环节,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就严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48]对匿灾之官员处以极刑。弘治十一年规定:“灾伤处所,及时委官踏勘。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实者,听户部参究。”[49]不仅承袭宋代,对地方官员报灾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而且规定了官员报灾迟延、报灾不实及监察不力的责任。嘉靖十一年同样规定,“若不勘泛报,及踏勘不实,从重参究”,[50]该规定被修入律之附例中。万历九年则规定了在某些地区,报灾期限可以顺延。[51]

在蠲免环节,弘治三年议准了灾伤应免粮草事例,按受灾分数规定蠲免数额。[52]嘉靖六年的条例规定“今后遇有重大灾伤,勘定分数,即便出给告示,晓谕人民知悉,姑且停征,待明文至日施行”。[53]即要求地方不得一面报灾,一面征收,致使灾民不能享受朝廷恩惠。在对官吏侵蚀赈济银钱、粮食行为的处分上,成化二年规定,“今后若有侵欺赈济银粮……解京发落”。[54]

在恤刑方面,景泰四年规定了灾荒时,囚徒可以纳米赎刑:

令所在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县仓纳米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55]

对于这一规定,清代顺治十一年时,户部在其建议中仍然援引,认为可作为救荒时筹措粮食的来源。但刑部复议后认为会“反纵奸徒愈逞”,故不应采行。最后顺治帝采纳了刑部的意见。[56]虽然最终清代没有采取与明代相同的做法,但由此亦可见明代律例对清代的影响。

从程序以及具体处罚措施而言,清代的荒政法律规定与明代有直接的承接性,当然,细微之处仍然是有所变化的,在此就不进行比较论述了。

【注释】

[1]《周礼·地官·大司徒》。

[2]《周礼·地官·大司徒》。

[3]《周礼·地官·大司徒》。

[4]《(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5]《(嘉庆)大清会典》卷十二,《户部》。

[6]《史记·天官书》。

[7]《汉书·天文志》。

[8]《隋书·天文志》。

[9]《后汉书·五行志》(三)。

[10]《晋书·五行志》。

[11]《新唐书·五行志》。

[12]《宋史·五行志》(四)。

[13]《史记·天官书》。

[14]《汉书·天文志》。

[15]《晋书·五行志》。

[16]《旧唐书·五行志》。

[17]《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九,雍正五年七月甲子

[18]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19]董煟(?~1217),字季兴,江西德兴人,南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进士,其“知瑞安,改辰溪。值岁饥,立救荒策,民赖以苏。宁宗诏褒之,召见,进所撰活民书。敕曰:尔忠惟报国,诚在爱民云云。”见(明)凌迪知编:《万姓统谱》卷六十八,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0]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1]夏明方:“救荒活民:清末民初以前中国荒政书考论”,载《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29页。

[22][法]魏丕信:“略论中华帝国晚期的荒政指南”,曹新宇译,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1~109页。

[23]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80页。部分字词及断句又参考了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175页。(www.xing528.com)

[24]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2页。

[2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25页。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页。

[27]田人隆:“‘天人合一’论与汉代应灾模式”,载郝治清主编:《中国古代灾害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85页。

[28]许维遹:《韩诗外传集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91页。

[29]《汉书·何武传》。

[30](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44页。

[31]《后汉书·曹褒传》。

[32]《后汉书·殇帝纪》。

[33]《后汉书·献帝纪》。

[34]《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不言及妄言旱涝霜虫”条。

[35][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05页。

[36]《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受财枉法”条。

[3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一,开宝三年七月壬寅。

[38](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39](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40](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41]《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门四》,“监司知通按举”条,载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42](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43](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44]《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一》,“禁谒”条,载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45](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9页。

[46](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47]《大明律》卷五,《户律一·田宅》。

[48]《大明会典》,《户部》卷十七《灾伤》。

[49]《大明会典》,《户部》卷十七《灾伤》。

[50]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卷五,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版,第482~483页。

[51]《大明会典》,《户部》卷十七《灾伤》。

[52]《大明会典》,《户部》卷十七《灾伤》。

[53]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卷五,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版,第482~483页。

[54]《大明会典》,《户部》卷十七《灾伤》。

[55]《大明会典》,《户部》卷十七《灾伤》。

[56]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题为灾黎饥馑请议划分轻重纳米赎罪得粟赈济灾民事》,《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3-0014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