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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救荒责任与蠲免赋役的法律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汉代对官员的救荒失职惩处仍处在主要由皇帝意志决定的阶段的话,那么至唐代,这一责任已经法律化了。疏议则对律文进行了阐释,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引用了唐令条文,即规定了受灾四分以上、六分以上及七分以上蠲免赋役的不同情况。这一做法也为后代所继承,但其以四分灾即可蠲免的分数是高于此后各朝代的。在“致枉有所征免”的情况中,须对其赃罪处罚重于杖七十者方适用。而若有多处奏报不实而致枉有所征免,则累积其赃数治罪。

唐代救荒责任与蠲免赋役的法律化

如果说汉代对官员的救荒失职惩处仍处在主要由皇帝意志决定的阶段的话,那么至唐代,这一责任已经法律化了。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专有条文规定了救灾责任,其律文及疏议如下: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

【疏】议曰:旱谓亢阳,涝谓霖霪,霜谓非时降霣,雹谓损物为灾,虫蝗谓螟螽蝥贼之类。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增减,致枉有所征免者,谓应损而征,不应损而免,计所枉征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

问曰:有应得损免,不与损免,以枉征之物,或将入己,或用入官,各合何罪?

答曰:应得损、免而妄征,亦准上条“妄脱漏增减”之罪:入官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34]

从律文规定可以看出,当辖区境内发生影响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时,官员应进行奏报,并实际勘查灾情,否则将承担责任。这里存在三个罪名,一是匿灾不报或报灾不实,处以杖七十的刑罚;二是勘查复核灾情隐匿或奏报不实,同样处以杖七十的刑罚;三是因匿灾不报或报灾不实导致民众不得享受法定之赋税减免,或致不应减免而减免,如果涉及钱数达到数额,则以坐赃之罪论处。(www.xing528.com)

疏议则对律文进行了阐释,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引用了唐令条文,即规定了受灾四分以上、六分以上及七分以上蠲免赋役的不同情况。查仁井田陞所著《唐令拾遗》,《赋役令》中有此条文:

【武德】【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诸田有水旱虫霜为灾处,据见营田,州县检实,具帐申省。十分损四分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折来年,经二年后不在折限。其应免者,通计麦用为分数。[35]

由是,可见从唐初开始,即专门制定令以规定遇灾减免赋役之情形,并且规定若已征在官后的蠲免折算办法。这一做法也为后代所继承,但其以四分灾即可蠲免的分数是高于此后各朝代的。

疏议中还提及报灾之程序,即由里正报县,县报州,州再奏报至中央。在“致枉有所征免”的情况中,须对其赃罪处罚重于杖七十者方适用。按《唐律疏议·杂律》“坐赃致罪”条的规定:“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即其赃数达到五疋以上适用坐赃进行处罚,最高刑为徒三年。而若有多处奏报不实而致枉有所征免,则累积其赃数治罪。

疏议中还明确,坐赃只有在枉所征收财物入官的情形下适用,若为官吏私人所取,则要以受财枉法赃进行论处,“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36],但将绞减为加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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