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应对灾荒时通常有这样一些模式:下诏罪己,自省、求谏议政、修政(调查灾损、选拔人才、大赦、录囚清理冤狱、赐民爵、改善吏治、削减财政支出、减免租税、赈济),等等。[27]在汉代救荒措施中,为后世所继承,并值得从法律层面关注的是因灾恤刑,以及对失职官员的惩处。
考察汉之前的文献,赦宥之事并不少见,且在《周礼》的“荒政十二”中就有“缓刑”一条,但在实践中使用因灾恤刑,应当说是从汉代开始的。尤其在西汉元帝之后,因灾恤刑更频繁出现。在汉代人的观念中,灾害与政事失德而引起的上天降祸密切相关,是阴阳五行失调在人间的符应。故在灾害发生后,君主往往检讨行政及行为过失,并通过修德修政来应对。这些特定的仪式性行为虽然并不与救灾直接相关,但在特定的信仰之下,仍可成为人们在灾荒时的心理寄托,增强人们消灾除祸的信念。况且就恤刑本身而言,也确能起到在司法中纠偏纠错的实际效果。本书第五章对于因灾恤刑还有更详细的论述,于此不再赘述。
在汉代,对官员在救灾中渎职或失职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分,这是在之前的文献中未曾见到的。
汉代认为,三公作为朝廷重臣辅佐皇帝,其责任重大,如《韩诗外传》有云:
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故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异常,则责之司马。山陵崩竭,川谷不流,五谷不植,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君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下怨其上,则责之司徒。故三公典其职,忧其分,举其辩,明其隐,此三公之任也。[28]
因此,当灾害发生,皇帝也下诏罪己时,三公何以能够置之事外?故三公在灾害时被策免也就成为常态了。当然,策免三公作为因灾修政的重要方面,其理论根源仍应是天人感应的灾异观,但在实际效果上,不仅可以使三公更加恪尽职守,也可对下级官员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www.xing528.com)
皇帝、三公尚且要为灾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地方亲民官就更负有直接责任了,两《汉书》中就有多条关于地方官员因救灾不力而被免职之记载。如汉成帝时,清河太守何武“坐郡中被灾害什四以上免”。[29]沈家本曾在《汉律摭遗》中对此有过评价:
以灾害而免郡守,非法也。他传亦罕见,殆东京偶一行之。《唐律》户婚律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其得罪并有故,非以灾害也。[30]
在其看来,以出现灾害罢免郡守并不合法,并认为唐以后对地方官员的处罚乃是因其有渎职等行为,而非仅仅是因发生灾害之故。沈氏所言极是,但此例中的因灾害发生而罢免郡守,与因灾策免三公相似,都是天人感应灾异观的实践,并非真正法律上的原因。不过在汉朝同样有因救荒中渎职而被罢免的事例。如东汉明帝章和七年,曹褒出任河内太守,当时郡内发生旱灾,其上任后亦采取了措施救荒,但此后“坐上灾害不实免”,[31]即因报灾不实而被免职。汉殇帝延平元年的诏书中,还要求司隶校尉及部刺史要对地方官员瞒报灾害进行纠察,[32]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朝廷希望对地方的救荒责任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又如东汉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献帝遣侍御史侯汶将太仓中之米豆散发给灾民充饥,结果其弄虚作弊,献帝对其处以杖五十的刑罚。[33]可见,除免职外,渎职官吏亦可能被处以刑罚。
综合来看,在汉代,对于官员的救荒责任在逐步明确,当官吏有失职行为时,会施以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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