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为此,经济诉讼中的管辖就是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案件影响的大小、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它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www.xing528.com)
在地域管辖问题上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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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是地域管辖制度的传统原则,原告起诉必须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动产、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动产有多项的,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遗产所在地。
相关案例
2013年原告甲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住在乙县)发生水泥买卖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双方因水泥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4年2月向公司所在地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于3月1日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给被告王某,王某于3月18日提出管辖异议。
地域管辖原则具有法定性,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畴,本案的当事人在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因为当事人超过提出管辖异议时间而当然拥有管辖权,所以甲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到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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