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对增值税的征收主要依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而言之,消费税就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其具有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单一性、征收方法多样性、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及消费税具有转嫁性等特征。
(二)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三)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特定消费品,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四)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表8-4所示。
表8-4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①黄酒1t=962L;②啤酒1t=988L;③汽油1t=1388L;④柴油1t=1176L;⑤航空煤油1t=1246L;⑥石脑油1t=1385L;⑦溶剂油1t=1282L;⑧润滑油1t=1126L;⑨燃料油1t=1015L。
(五)计税方法(www.xing528.com)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里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例如,某企业2009年5月20日销售白酒1000kg,每千克售价为10元,销售款项已收到,则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000kg×10元/kg×20%+1000kg×0.5元/kg=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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