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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规定范畴之加工修理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政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规定范畴。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规定范畴之加工修理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政策

我国对营业税的征收主要依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营业税的含义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这里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规定范畴

(二)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所提供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行为。

(四)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如表8-3所示。

8-3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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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的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六)减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www.xing528.com)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另外,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第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第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第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第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方案还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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