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属于金融欺诈的一种,是利用票据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变造票据的;②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③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④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⑥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⑦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6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案例
2013年9月10日,边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北京阳坊铭鑫泽五金交电商店内,使用一张作废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票面额为79244元)骗取赵某电缆线、盘线、钢管卡子等物品。
2013年9月12日,边某伙同季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德惠昌商贸有限公司,签发一张无账户且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票面额为34660元),骗取任某螺纹钢、线材等物品。(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且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边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季某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有关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付款人的上述行为给持票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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