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因此,本票与汇票是不同的。
2.本票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本票可分为以下几种:
(1)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以本票上是否记载本票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这一分类的各种本票,意义与汇票中同一分类相同,仅是票种票名不同。如记名式本票与记名式汇票的相同处在于均为记名式票据。
(2)到期本票和远期本票。以本票上制定的到期日方式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到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3)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以本票的出票人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二)本票的出票(www.xing528.com)
1.本票出票的效力
(1)持票人取得本票权利,对出票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权利是票据权利,自然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出票人负有直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因出票行为,对持票人负担了直接付款、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
2.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因此,我国《票据法》对本票上记载事项作了明文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同时,《票据法》要求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行为的法律规范
本票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付款及追索权的行使等,其基本法律规定同汇票。另外,《票据法》及有关法规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本票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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