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活动的中心,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最高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范围
1.主要职能
中央银行一般具有3个主要职能,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1)发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都享有货币的独占发行权,且法律规定该货币为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即以立法形式明确授予中央银行发行和管理货币的权力,拥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享有货币发行权,人民币是唯一合法货币。
(2)政府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即国家的银行,是指各国的中央银行都由国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是由我国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领导的银行。具体表现在: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代表国家,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以法律规定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融资等。(www.xing528.com)
(3)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以商业银行为业务对象,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护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并办理如下业务: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
相关案例
2012年6月以来,在政策的影响下,楼市似乎有了新的动态。政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2.职责范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13项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及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协调与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