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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必要步骤、条件和委托组织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必要步骤、条件和委托组织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是否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主决定。强制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对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由其公布的其他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申请在先的原则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或者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优先权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我国《商标法》对优先权作了如下规定:

(1)外国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经典试题

甲公司于201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12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答案:B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明显的标志,即商标应当具有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商标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知识链接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www.xing528.com)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相关案例

2012年经意大利的知识产权部门查实,“老人头”没在意大利注册过。更可笑的是,意大利“老人头”是山寨洋品牌,却还衍生出更多更山寨的“老人头”,目前市面上有“英国老人头”“法国老人头”等,总共十几家,几乎每一家都说自己是外国血统,但其实都不是,真是让人很无奈。

(四)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商标注册的审查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等。

2.初步审定和公告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

3.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4.核准注册

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相关案例

山东省金乡县某酒厂对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这是因为,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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