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都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了规定。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一项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作品,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www.xing528.com)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一项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材,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品。
在其他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①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②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③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限;④付酬标准和办法;⑤违约责任;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因此,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作品的名称;②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③转让价金;④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⑤违约责任;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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