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就是说,著作权人既可以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也可以是作者以外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①公民、法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赠给国家的;②作者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③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公民死亡时既无继承人又无受继承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④法人终止,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
(二)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以上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的作品也受中国法律保护。此外,科学技术作品中应由专利法、合同法保护的,应适用专利法、合同法的规定。
相关案例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也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1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文体局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导演、某制片人及出品人某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安顺市文体局诉称,某影片在拍摄时,安顺市8位地戏演员应邀表演了“安顺地戏”,后被剪辑到影片中,但影片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安顺市文体局认为,某导演等人将特殊地域性、表现唯一性的安顺地戏误导成云南面具戏,这一做法,歪曲了安顺地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侵犯了其署名权。
2011年5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影片虽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但这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而且某导演等人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故法院驳回了安顺市文体局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安顺市文体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第一中级人民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安顺地戏属于民间地戏作品,但至今为止对于民间地戏作品国务院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因此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由于安顺地戏不是一个作者,也不构成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权,最终驳回了安顺市文体局的起诉。
(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主要包括: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故意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作品等。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其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时事新闻等。(www.xing528.com)
(四)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权归谁所有。著作权的归属包括著作权的原始归属和著作权中财产权的继受归属。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还作了以下规定:
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相关案例
深圳大族激光公司是一家从事激光打印、雕刻等机器设备研发销售的公司。该公司推广部的员工以艺术的手法设计出了表现自然界中的小蜜蜂的美术作品;然后,该公司通过激光设备将该小蜜蜂美术作品打标出来;随后,该公司推广部的员工将该打标出来的小蜜蜂拍摄成照片;紧接着,该公司将该小蜜蜂照片制作成彩页散发,以宣传其激光打印设备的优良性能。深圳奥华激光公司在其激光产品的对外宣传册上亦使用了该小蜜蜂照片。基于以上事实,深圳大族激光公司认为,其公司员工利用本公司的摄影器材拍摄的小蜜蜂照片,属于职务作品,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享有,深圳奥华激光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册中使用该摄影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蜜蜂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员工(作者)享有,打标及拍摄小蜜蜂的行为仅是对小蜜蜂美术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故不产生小蜜蜂摄影作品。即使上述小蜜蜂美术作品属于深圳大族激光公司的职务作品,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员工(作者)享有。深圳大族激光公司仅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深圳大族激光公司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深圳大族激光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著作权不存在,故其指控深圳奥华激光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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