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一)仿冒行为
1.仿冒行为的概念
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未经授权或者以其他的合法方式使用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谋取不当利益和竞争优势,给其他的经营者带来损害的行为。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引起市场混乱和竞争的无序。
2.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市场竞争中,仿冒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生活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仿冒行为也在不断变化。仿冒行为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行为是指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本身就蕴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于商品的价值和销量等具有重要作用,而利用他人的商标引起商品混淆、误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商标的持有人造成损害。第二,假冒他人名称权的行为。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企业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享有专用权,不允许他人冒用侵犯。
(2)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这主要包括仿冒具有竞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质量认证标志、质量名优标志或伪造产地的行为。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有关评定机构,在评定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志。它是一个公正的证明,表明产品可信赖的程度,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而在未经授权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产地标志等都严重地误导了消费者,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标志使用人、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3)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仿冒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不直接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以及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外部标识,但却对这些合法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如故意以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商号,或者把他人享有盛誉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商品的名称或服务的标记,或者作类似商标用途的使用。众所周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使用一般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他人合法外部标识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使用的行为,如在不同种或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把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行为人的外包装上,引起市场的混乱等,同样会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
3.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10年10月28日,海南省工商局根据举报,会同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海口市龙华路的一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于某经销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共计637瓶,案值达76.13万元。经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商品。因本案案值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海南省工商局已于案发当天将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批捕。
(二)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商业回扣。在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被称为“回扣”的贿赂方式,即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便利的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秘密支付钱财及其他报酬的行为。
(2)价格折扣和回扣。价格折扣也称为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
(3)佣金。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包括经纪人、介绍人)的劳务报酬,是发生在企业与中介人之间,而并非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
3.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关案例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为此,监督检查部门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虚假宣传
1.虚假宣传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经典试题
甲商场与乙公司因为货款问题产生纠纷,甲商场拒绝出售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对外宣称乙公司产品中含有有害身体健康的物质,所以拒绝销售,乙公司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打击。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商场的行为属于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www.xing528.com)
B.商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商场诋毁了该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D.商场有权决定是否销售某件产品,因此商场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
答案:C
(四)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国际上对商业秘密尚无统一的定义,但作为一种社会财富或个人财产,各国法律都把商业秘密界定为某种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了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经营者基于竞争目的,可能会以各种非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手段”具体规定为“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2)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尽管侵权人是以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有明示或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否则,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作了规定,禁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转告第三人或利用各种方式将其公布于众,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这些都会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使后果更加严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明确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获得该商业秘密为不当取得,或未经授权取得后披露、使用或者准许他人使用,仍予以受让或泄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将第三人的恶意行为作为侵权行为进行制裁,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3.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违法行为,以及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一般为停止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费用。
(五)不当有奖销售
1.有奖销售的概念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促销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因此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在引发消费欲望、促进销售增长、刺激经济发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有奖销售愈演愈烈,其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的消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欺骗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应受到禁止:
(1)欺骗性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利用购买者投机获利的侥幸心理,搞有奖销售来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对于市场秩序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有害的。
(3)附赠式有奖销售,也称普遍有奖的销售。这是指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赠送奖品、奖金或者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有失公平,是因为一方面对消费者具有搭售的作用,使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结构不明显而产生误解,误导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对于竞争者或者赠品的供应商市场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影响。
(4)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典试题
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 )。
A.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产品
B.商场为了促销,在成本价以上将商品打折出售
C.企业经营不善,因为歇业而降价销售产品
D.商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达到10000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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