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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和罚则:完整解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因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方可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

损害赔偿责任和罚则:完整解析

(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既包括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还包括违反《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规范产品质量的其他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知识链接

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于产品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

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因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方可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损害赔偿是解决产品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若生产者和销售者违法提供瑕疵产品或者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使用者和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1.产品缺陷

(1)产品缺陷的概念。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产品缺陷的种类。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产品缺陷进行以下分类:

①设计缺陷。如果产品缺陷是在其设计中形成的,即构成产品的设计缺陷。

②制造缺陷。如果产品缺陷是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即构成制造缺陷。

③未事先通知缺陷。法律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中表明产品质量状况和注意事项的责任。

④其他产品缺陷。产品在投入流通后产生的缺陷,由造成缺陷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修理工、改装者、仓储保管者等。

经典试题

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依据( )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生产者的损害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还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经典试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非常充分的理由是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况生产者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时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没有按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常识性危险造成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的敏感所致;产品已过有效期限;超过了诉讼和赔偿的请求期限。(www.xing528.com)

(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①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前一项为默示担保,后两项为明示担保。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赔偿。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种立法安排是合理的,它使责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销售者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②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两种情况的前提是存在缺陷,并且造成损害。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③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包括身体疾病、肢体的损伤、残疾、死亡等。《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人身的伤害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般伤害、致人伤残和致人死亡。对于不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①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伤害是指伤害身体尚未造成残疾的。对于这种伤害,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②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致人残疾是指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残疾的情况。除应赔偿一般伤害应赔偿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全部费用以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不仅要赔偿死者在治疗、抢救过程中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是指侵害人因产品缺陷给受害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侵害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①直接损失就是因缺陷产品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的财产上的损失,即实际损失。这种实际损失是可以以货币的形式计算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还包括与此有关的一些损失,即法律所称的“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②间接损失,即《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就指的是可得经济利益的间接损失。

4.产品责任时效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有其特殊性,许多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很难立即发现,可能要有一个潜伏期,为了使受害人有较长时间观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年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④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⑤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公开更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条款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消费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其他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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