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从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总共有九项。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一)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体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人身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享有无故不受损失的权利。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即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相关案例
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某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仿冒全国知名的四种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元。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超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
在本案中,由于该服装公司故意购进假冒产品进行销售,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此,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该项权利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选择权
选择权,又称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相关案例
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电视机,觉得该商店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正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该店员要求小周必须买一台,否则不许离开。该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自主选择权。
(四)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是:自由、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由于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更需要突出强调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便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www.xing528.com)
(五)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害时,其损害来源于经营者,因而,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中获得利益,而消费者却没有得到利益,因而,理所当然应由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
相关案例
2013年3月21日,有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举报,称他在位于韶关学院商业街某商场内购买了8元散装绿豆饼,在食用部分后感觉肠胃不适,查看包装发现食品已过有效期,于是投诉要求商场道歉并给予10倍的赔偿。当地主管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场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场经销的某品牌独立包装绿豆饼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5日,保质期50天,已经过保质期25天,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暂扣了此批库存独立包装绿豆饼70个。
执法人员约谈双方当事人,商场对销售过期绿豆饼向该消费者表示道歉,并返还购物款8元,赔偿10倍即80元给该消费者,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商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2年8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为此,该所依据相关法规,作出没收已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独立包装绿豆饼70个,并给予该商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国家十分重视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规定了成立社团组织登记制。任何公民在行使结社权,成立社会团体时,都必须依法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消费者组织社团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七)接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又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八)受尊重权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
(九)监督权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这一权利可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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