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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比较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于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本人的追认是有效的合同。可见,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这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取得处分权。但是,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如果有牵连关系,则合同应被全部确认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比较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于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即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其他行为才能生效。

(一)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是合同法对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善意相对人指不知行为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方。

2.无权代理的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里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人仍以原委托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无权代理人承担其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本人的追认是有效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这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取得处分权。

(二)两种特殊情况

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即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通知相对人,或者未公示这一事实并收回授权委托书。(www.xing528.com)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主观上的善意是指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订立合同,则该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如果有牵连关系,则合同应被全部确认为无效。

经典试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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