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尚未订立时。缔约一方违法先合同义务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相对方受有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相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这种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方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相对方受有损失这一事实与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www.xing528.com)
缔约的过错是指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过错的程度影响到其承担的责任后果。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这是指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诚意,却故意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目的在于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机会。这种情况要求受有损失的相对方能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陈述虚伪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如不告知对方自己所售房屋已经设立抵押的情况或故意隐蔽产品的瑕疵等。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较多。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容易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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