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合同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合同法的概念应界定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始于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制定;1985年,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有关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1987年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原有的合同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主体的经济交往和公民生活的需要。在原有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是一部较为详尽的法律。为了配合《合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接触、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及合同的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理解: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三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合同自由原则(www.xing528.com)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时,能根据自己内心意愿订立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款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一般来说,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的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自由等方面。
3.合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来自道德观念。公平也是价值规律即利益均衡的要求和体现,它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来衡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遵循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为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保障合同得到严格遵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合同合法原则
为保障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法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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