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受。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的分立也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即本公司继续存在,从本公司中派生出一个或几个新公司。二是新设分立,即本公司注销,并分立成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公司合并和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www.xing528.com)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相关案例
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截至2010年3月,甲公司欠乙公司改装款项40万元。同年7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分立为A、B、C3个公司,没有通知债权人,也未依法公告。分立后,3个新公司协议约定原公司40万元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乙公司前往索债时被告知公司已解散,债务由B公司承继,遂寻至B公司。但B公司以财务困难、无力清偿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偿债要求。无奈之下,乙公司将A、B、C3个公司告上法庭。但A、C两公司认为,公司分立时已就债务分割作出决议,原甲公司的债务应由B公司承担,与己无关,于是拒绝出庭。
本案中,甲公司分立时没有依法编制表册及通知债权人,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分立前,甲公司未就债务问题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因此应由分立后的A、B、C3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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