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有限公司,是指由1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人数受限制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较强人合性的资合公司,股东须相互信任,这就决定了股东人数不可能太多,有必要做出上限规定,一般限制为50人。股东人数超过50人则要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新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对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公司及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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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资本具有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也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给股东出资数额的证明书称股单,股单也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另外,一般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也有严格的限制。
4.股东出资具有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也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区别。
5.机构设置具有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组织机构也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由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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