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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设立正、副总经理,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特征: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设立条件

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造成环境污染的;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中外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由中外投资各方各自的投资额和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的借款这两部分组成,它等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及该企业的借贷资金之和。

知识链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即股与债之比为7∶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到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即股与债之比为1∶1;但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万美元。(www.xing528.com)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到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即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合营方投资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外资所占比例的最高限额。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场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的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份转让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合营的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中外双方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管理的责任,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这是合营企业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设立正、副总经理,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经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约定了合资经营期限的企业,在合资各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延长,但应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一方不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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