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
1.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www.xing528.com)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4.清偿的结果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但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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