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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等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经典试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等方面。

(一)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二)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债务的比例由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知识链接

所谓“无限责任”即其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所谓“连带责任”,是指:

(1)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人须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限拒绝。

(2)在合伙人内部,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www.xing528.com)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此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经典试题

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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