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点
1.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2.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www.xing528.com)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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