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是认定经济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经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方面。
(一)责任主体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首先要有承担者。经济法律活动中,经济法律责任主体是由于违反法律、违约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且经济法律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以国家也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行为主体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主体以消极的行动,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相关案例
2012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大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案,39岁男子刘某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五粮液”酒,销售至酒店、酒楼等消费场所,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余元。鼓楼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www.xing528.com)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的证明。经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行为必须是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损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害,也包括对个人的损害。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经济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认定经济法律行为责任主体和决定经济法律责任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果关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经济法律活动中,因果关系极为复杂,既存在一果多因,也可能存在一因多果。无论是哪种情况,在认定事实的时候,都必须分析哪些原因是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并排除一些偶然的因素,正确认定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仅仅是损害事实产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条件,则不应要求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五)主观过错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条件。主观方面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它是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经济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当然,也有个别的经济违法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是特殊原则,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法律对哪些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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