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为恢复战后经济颁布了《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这些法规的共同特点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这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般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发表的名著《自然法典》里提出的,但其中“经济法”一词只是局限于分配领域的一种设想,并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1865年,德国的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了“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的观点。1916年,德国学者赫德曼在《经济字典》中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为恢复战后经济颁布了《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这些法规的共同特点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这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由此,经济法的概念在德国流行开来,之后陆续传播到其他国家并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成为各国通用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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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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