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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小石柱法敕-第二部分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 注1904年至1905年的寒冬发现的《鹿野苑小石柱法敕》前三行不幸毁损。《第一小摩崖法敕》中也部分谈及了该法敕的意义。《第七石柱法敕》对虔诚之行的回顾中并没有提及此事。第一部分规定了分裂罪的惩处方式。第二部分涉及孔雀王国法令的公布与执行。对这一部分的理解尚有分歧,碑文阐释尚未达成共识。很明显,两个短小的碑文都是在六个石柱法敕刻好后才加上去的,但无法确定日期。当时,主要的石柱法敕都已经颁布。

四个小石柱法敕-第二部分

《鹿野苑小石柱法敕》

分裂佛教罪的惩处方式

尊贵……的陛下……:

(一)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吩咐高级官员:华……其他城邦,任何人都不得分裂僧伽……无论何人误导僧伽,不管是僧侣还是僧尼,都要身披白袍发往他处。因此应让该法令广为知晓,僧侣与僧尼聚会中务必宣读该法敕。

(二)尊贵的陛下这样讲道:

你们所能看到的法令副本张贴在samsarara上。你们务必将另一副本张贴在居士能看到的地方。这些居士,也须在每个斋戒日熟悉该法令。高级官员必须在全年的每一个斋戒日参加斋戒活动以熟知该法令。在你们的管辖范围内,你们必须按此法令行事,将分裂分子驱逐到他处。同样,在所有的要塞城镇与地区,你们务必确保按法令要求进行驱逐。

评 注

1904年至1905年的寒冬发现的《鹿野苑小石柱法敕》前三行不幸毁损。要阅读该法敕,须借助与该主题一样但损毁更严重的《桑吉碑文》和《憍赏弥法碑文》。《第一小摩崖法敕》中也部分谈及了该法敕的意义。

《憍赏弥法碑文》显示,该法敕可能主要是讲给高级官员的,很可能是“Dhamma-Mahamata”或监察官。这些官员的职责就是制止分裂佛教团体或僧伽的行为。分裂罪是佛教中的致命罪之一。“a kappathikam kibbisam”指“一个亘古之罪或永劫之罪”。其他致命之罪还包括弑母罪、弑父罪、谋杀圣人和损毁佛像罪。在古印度极其繁盛的国内行会和团体中,搅起不和的挑拨离间者会遭到驱逐。《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规定:“歹毒邪恶之人、挑拨离间之人,为非作歹之人、敌对组织或国王之人,应立即被逐出城镇或该团体。”

为铲除分裂行为,并在僧侣和僧尼中维护团体的统一,阿育王自封为僧伽首领。无法看出该法敕的明确日期,但该法敕肯定比石柱法敕晚。憍赏弥的副本可证实这一点。我倾向于将这一问题与传说中的华氏城结集联系在一起。《第七石柱法敕》对虔诚之行的回顾中并没有提及此事。因此,我认为,为纠正分裂活动的邪恶行为而召开的集会发生在阿育王生命的最后九到十年间。碑文前三行保留下来的音节“Pata-”指的肯定是华氏城,并说明了该法敕一定首先是讲给孔雀王国的高级官员的。

我们发现该法敕由两个部分或两个不同的法敕组成,每个法敕的开头都是我们熟知的“这样讲道”等词。

第一部分规定了分裂罪的惩处方式。分裂佛教者要被剥去僧人的黄袍,从而“解除僧职”,并穿上和信士一样的服饰。分裂者被逐出神圣的组织后,还要被逐出僧侣区,并住在“其他住处”。我将该词译为“他处”。“Bhokhati”意为“误导”。该译文是现在公认的正确译文。字根是“bhuj”,有“变通”的意思。

就现存法敕而言,第一部分的意思还算明晰并已经确定了它的意义。

第二部分涉及孔雀王国法令的公布与执行。对这一部分的理解尚有分歧,碑文阐释尚未达成共识。

“Samsarana”肯定指的是某个地方或某种建筑,不过无人知晓应将该词译为“办公室”还是“修道院”,或是其他译文。“Amitikam”可译为“能看到的地方”或“能看到”。

每月四次斋戒日。

“visvamsayitave”意为“熟谙”,词根为“svas”。

“Ahale”的意思是“管理”,该意义已确定。之前的译文“食物”令整个法敕不知所云。

一些学者将表因果关系的“vivasayatha”和表双重因果关系的“vivasapayatha”译为“发出”“传播”或“发布”。在本书上一版中,我采纳了该观点。但我现在更认同托马斯先生1915年发表在《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一百一十二页的文章中的观点。他认为该词指“驱逐”。根据“防御城镇”和“地区”这两个词,我们发现双重因果关系是必要的,因为每个这样的管理区都是由当地首领自主管理的。该首领可能是首领也可能是官员,但前者可能性更大。“要塞”一词参见《政事论》第二卷第三章、第四章。

虽然一些细节仍待落实,但该法敕第二部分的要旨已经清楚了。

《憍赏弥小石柱法敕》

第一行清晰地写着:(www.xing528.com)

尊贵的陛下,命令憍赏弥的高级官员。

第二行含有僧伽一词。

第三行和第四行颁布:

无论何人,不管是僧侣还是僧尼,误导了僧伽,都要身披白袍并发往他处。

评 注

这个简短、不完整并残损严重的碑文记录现在留存在阿拉哈巴德的阿育王石柱上,和后面的法敕混在了一起,几乎面目全非。亚历山大·卡宁厄姆是第一个注意到该碑文的人。该法敕刻在《第一石柱法敕》至《第四石柱法敕》的下面,后面还刻着《王后法敕》。很明显,两个短小的碑文都是在六个石柱法敕刻好后才加上去的,但无法确定日期。作为鹿野苑法敕第一部分的副本,可看出该碑文在时间上晚于阿育王执政第二十八年。当时,主要的石柱法敕都已经颁布。

该石柱最初伫立于憍赏弥,后来挪到了阿拉哈巴德,可能是苏丹国王菲罗兹·莎阿在14世纪所为。耆那教小镇憍赏弥就是今阿拉哈巴德地区的桑村。佛教的憍赏弥可能是帕尼尼的耶婆那地区的憍赏弥[14]。石柱的搬迁是一场为期七天的遥远的旅程,从普拉亚格或阿哈拉巴德开始、横跨了“辽阔的不毛之地”。该石柱一定曾伫立于巴尔胡特附近[15]。阿哈拉巴德石柱很可能就来自该地,而不是桑村。

《桑吉小石柱法敕》

我借用了胡尔契教授的正确理解与译文[16]。胡尔契教授的译文为:

……此规定针对僧侣和僧尼。

只要我的儿子们和重孙们统治,只要太阳与月亮闪烁光芒,分裂僧伽的僧侣与僧尼就要身披白袍并被驱逐他处。为何我要这样?为了僧伽可以统一,可以长存。

评 注

在蒲林塞普时代,人们就知道桑吉的一根断裂石柱上刻有残缺不全的记录。现在见到的尽管不是鹿野苑法敕的确切副本,但也是该碑文的一部分。但我没有像胡尔契教授一样,将“bhokhati”译为“导致分裂”。该法敕可能是讲给桑吉或桑吉附近的高级官员的。

《王后小石柱法敕》

第二个王后的赏赐[17]

据尊贵的陛下所言,各地的高级官员听命:

无论第二个王后在这里所赐何物—无论是一个芒果园、一方小树林、一所救济院,还是其他事物—都应视为王后所为。

第二个王后卡鲁瓦基,蒂瓦拉的母后这样要求。

评 注

简洁而几乎完整的阿拉哈巴德碑文在鹿野苑碑文的副本之后。正如布勒所指出的,该碑文字体奇特,由各种草书体写成。我认为该碑文是阿育王统治末期写成的。在我看来,这似乎是现存最新的碑文记录。该法敕的目的是让第二个王后,即蒂瓦拉王公的母亲对自己乐善好施的功德放心。空白处是胡尔契填上去的词[he]vam [vi]nati。蒂瓦拉王公似乎在阿育王之前辞世。按照习俗,王后的称呼取决于种姓或家族,而非个人姓名。第二句引用阿育王的话“vachanena”发布旨令。在配偶的要求下,阿育王发布诏令,并昭告整个王国的官员。“这里”的意思很可能是“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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