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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法敕七部分的有效指南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石柱法敕》可视为整套石柱法敕的前言或序言。布勒将《第三石柱法敕》的“pativekhe”译为“慎重”。该词语在《第四石柱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中再次出现。[3]可参阅《第五摩崖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可将该词与《第十一摩崖法敕》中的“dhathma-dane”一词进行比较。该法敕涉及两点,一是授予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即“Rajukas”,二是授予死刑罪犯三天缓期执行。这个意义可以在《羯陵伽城邦法敕》中得到证实。

石柱法敕七部分的有效指南

多以前说过的话。《第一石柱法敕》可视为整套石柱法敕的前言或序言。塞纳尔认为该法敕是专门讲给孔雀王国的官员的,但我认为该法敕似乎有更广的应用范围,既针对官员也针对非官员。除了一些词语的细微差别意义有些争议之外,对碑文的理解与翻译没有什么难度。“Pariksha”一词的意思是“自省”。布勒将《第三石柱法敕》的“pativekhe”译为“慎重”。同布勒一样,塞纳尔认为该法敕是针对官员的,所以将该词译为“严厉的监视”。

“pulisa”一词的字面意思是“人”,这里译为“代理人”。该词是第一次出现。这个词可能指的是所有高级官员,或更可能指的是像查理曼大帝的特派管理者一样的专职监督官员。该词语在《第四石柱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中再次出现。如果德瓦达多·罗摩克里希纳·班达伽的校正是正确的,后面的段落似乎能说明“pulisa”与《第一小摩崖法敕》中的“256 vyuthas”是不同的。

“amta-mahamata”指“边界地区的监察人”或“边境地区的高级官员”。虽然阿育王在羯陵伽法敕中规定了一些指导边境官员的原则,但并没提到该职位。

对照查理曼大帝的《马克伽芬》[1],“chapalam”指“浮躁之人”,也可以指“举止不当之人”或“罪人”。“palana”即“保护”;“goti”即“捍卫”。这些词语都允许有细微的译文变化。

《第二石柱法敕》

王室的示范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正法乃至善”。但哪些事情中包括正法?在以下事中:即,没有不虔诚、大量善行、怜悯之心、心胸宽广、坦诚、纯洁。

我通过很多方式赐予生灵精神层面的礼物。无论是两足还是四足生物,天上飞的还是水里游的,我都予以各种各样的帮助,甚至是生命的恩惠。我还做了很多其他善事。

为此,我命人撰写正法文稿,这样人们就可以按正法行事,这样正法就可以永世长存。遵循此教诲之人将幸福安康。

评 注

该法敕没有太大难度。“Asinave”是一个词语,就像耆那教的“anhaya”,最佳译文是“不虔诚”[2]。该词同“dhamma”正好相反。“kayanani”指“善行”,对应的是梵语“kalyanani”一词。在图案是忒勒福斯的硬币上,印有“kalana-kramasa”一词。我们可将这两个词进行比较。一个虔诚的佛教徒不会将自己视为“无用的仆人”,而是会坦诚地夸耀自己做的好事。“没有什么比想到一生做过的哪怕只有一次的好事更让人气定神闲了”。[3]可参阅《第五摩崖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布勒认为“chakhu-dane”的真正意义是“精神层面的礼物”,并指出对印度教徒和佛教徒来说,“chakhu”的比喻用法十分常见。可将该词与《第十一摩崖法敕》中的“dhathma-dane”一词进行比较。

《第三石柱法敕》

自省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一个人只能看到自己做的好事且说“这件好事是我做的”,却决看不见自己做的坏事或罪孽并说“这件坏事是我做的,这种行为称为不虔诚”。

的确,很难做到这样的自省。

然而,一个人应该明白:野蛮、粗鲁、愤怒、傲慢和嫉妒会导致不虔诚。他应该说“就是因为这些我才不会堕落”。

这就是要注意的—“这对此生来世都有裨益”。

评 注

该法敕容易理解。“dsinave”指“不虔诚”。该词同前面的法敕紧密相关。

“野蛮”是里斯·戴维斯翻译的“chamdiye”一词的译文。

“自省”(pativekhe)似乎同《第二石柱法敕》中“pariksha”的意思相当。“也”是迈克逊翻译“mana”的译文。

《第四石柱法敕》

管理者的权力与职责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继位第二十六年时,命人撰写此正法文稿。

我任命我的管理者去管理成千上万的民众,并授予他们自主奖罚的权力。这样一来,管理者就可以自由而无畏地履行职责,为那里的人们施以福利、赐以幸福并提供帮助。

他们将查明幸与不幸之根由,通过正法下属官员来劝诫当地民众,使当地民众得到此生和来世的福祉。

我的管理者渴望为我效力;我的代理人也认可我的意愿并为我效劳。他们将适时劝谏,这样管理者就会更加忠心耿耿。

这就像一个人将自己的孩子交到了娴熟的照料者手中,充满自信且自言自语,“这个娴熟的照料者将会热心关照我孩子的幸福”。正是如此,才有了我的管理者。他们就是为国家幸福和福利而生,怀着无畏、自信而平和之心来履行职责。为此,我授予我的管理者自主奖惩的权力。

为执行统一的司法程序与惩罚,现推出我的规定:

“经我批准,狱中已判死刑的罪犯可有三天的缓期执行。”

在此期间一些犯人家属会谋划重审以救犯人性命,或为了得到重审而为来世布施,或进行斋戒。

即使一切不可挽回,我还是希望他们可以得到来世的幸福,与此同时人们虔诚的行为会日益增加,这些虔诚的行为也包括克己慎行与慷慨大方。

评 注

这个人们已讨论并误解了很多年的法敕意思十分晦涩。令我满意的是,现已澄清大部分要点。该法敕涉及两点,一是授予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即“Rajukas”,二是授予死刑罪犯三天缓期执行。

我认为“Rajukas”一词和“raja”在语源上有关。布勒认为该词和“rajju”,即一种测量绳有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鉴于这些官员对成千上万臣民的权力范围,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毫无束缚的自由裁量权,译文“管理者”比“政府特派员”更可取。我认为“Rajuka”这一等级已存在很久,而阿育王的创新之处在于授予他们无需国王批准就可采取行动的巨大权力。《政事论》中没有提及“Rajuka”这一头衔。

不能充分理解的“代理人”(pulisa)一词再次出现。我们现在无法确定这些官员的具体职位。

我认为迈克逊的译文“自由而平和地”是正确的。

正如塞纳尔所理解的,“samata”的意思是“统一”,而不是布勒理解的“公正”。根据上下文,“viyohala”的正确译文是“司法程序”。布勒更喜用一个更具概括性的词“官方业务”。这个意义可以在《羯陵伽城邦法敕》中得到证实。在《羯陵伽城邦法敕》中,“viyohalika”的意思似乎是“管理”而非“判断”,但这里也不能排除后者的意义。

在阐释最后两段时,我借鉴了托马斯的评注[4]。我认为我的译文才是正确的。如果可以重审的话,罪犯就可以得救了;如果不能重审,罪犯和亲属至少可以获得精神上的安慰。我认为“Rajukas”有权、也必须在执行死刑前为死刑犯批准三天的缓期执行。这样解释就将该法敕的两个主题联系起来了。

《第五石柱法敕》

限制杀戮和戕害动物的规定:大赦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加冕第二十六年时,授令禁杀以下生灵:鹦鹉、燕八哥、大秃鹳、赤麻鸭、鹅、nandimukhas、geldtas、蝙蝠、蚁后、雌龟、vedaveyakas、gangapuputakas、河龟、豪猪松鼠、牡鹿、婆罗门牛、猴子、犀牛、灰鸽、村里的鸽子以及所有其他未使用和食用的四足动物。

禁杀怀胎或哺乳的动物,如母山羊、母羊、母猪,也禁杀不到六个月的幼崽。

禁止阉割公鸡

谷糠里有活物时不能以火焚烧。

不能肆意焚烧森林,也不能为了杀生而焚烧森林。

不能以活物喂养活物。

逢三个季节中为期三天的满月日和十二月到一月的蒂西亚满月日时,也就是说,在每个季节前两周的第十四天、第十五天和第三周的第一天,以及全年的斋戒日里,不得杀鱼,也不得售鱼。

以上日子里,也不得在大象保护区和鱼塘伤及任何其他动物。

每两周的第八、第十四和第十五天以及蒂西亚日和不奈婆修日[5]、三个季节的满月日以及各种节日里,禁止阉割公牛,也不能阉割公山羊、公羊、公猪以及所有可能被阉割的动物。

在蒂西亚日、不奈婆修日、季节满月日以及季节满月日的两周里,禁止给马、牛烙印。

我加冕二十六年间,共大赦天下二十五次。

评 注

除了需极少的修正,我之前的译文仍可信赖。一些动物名称仍没有确定,也没有译出来。

虽然该法规基于古婆罗门教的做法,但体现了阿育王的个人选择倾向。该法规适用于整个孔雀王国。《第一摩崖法敕》只是涉及以前为御宴和在欢宴时分配肉而宰杀的动物。立法者并不打算整体禁杀动物或禁食肉、鱼。阿育王只是喜欢用极具压迫性的严厉规定来束缚和限制这些做法。这样令人愤怒的法规很可能与阿育王死后孔雀王国的分裂有关。

布勒详尽地阐述了这里提及的各种动物。在专题论文《亲切的陛下碑文中的动物》中,曼莫汉·查克拉瓦蒂也谈到了这些动物。我译文里的动物名称也不是很确定。“Duli”指“雌龟”。“okapimde”一词译成猴子最合适。据说猴子曾偷盗僧侣的粮食。从性格上来讲,非猴子莫属。“setakapote”即“灰鸽子”,是印度一些地方很常见的白灰色鸽子。“Columba intermedia”,意为“村里的鸽子”,即常见的“蓝头矶鸫”,经常出现于井口和清真寺等地方。

“使用”一词指使用动物皮毛等。

“阉割”行为只是为了提高牲畜肉的味道,因为并非是必须行为而被禁止。

“谷糠”一词可理解为打谷场的谷糠,有时会加以焚烧以去除寄生虫。“在此过程中,即河水第一次涨潮时,一些猎人会到这样一个有许多鹿的小岛去,然后点燃草地,将鹿从隐蔽处驱赶出来并射击”[6]

“不能以活物喂活物”指的是:譬如,用活鸽子的鲜血喂老鹰。据说这是一种至今仍风行的做法。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大象保护区”在《政事论》第二卷第二章和第三十一章中均可查到。毫无疑问,阿育王和前任国王一样都有一个“大象监管人”。“kevatabhoge”指“鱼塘”,是指专为船夫或渔民保留的一块水域。每年的禁渔期达五十六天。

“阉割”是一种必要却不圣洁的手术。义净声称“佛陀禁止阉割行为”。“据说在被穆罕默德征服前,孟加拉的印度人从不阉割公牛。事实上,我发现涉及这一主题的任何问题都会让人非常不悦。地主及其佃户虽然容忍着穆罕默德和不纯净部落的这种做法,却认为这样做非常不合法也非常可耻,且不适合提及[7]”。给牛“烙印”的事情在《政事论》第二卷第二十九章中有记载。古锡兰也有这样的做法[8]

蒂西亚日和季节满月日在《羯陵伽边境居民法敕》中有提及。“不奈婆修”是星宿或星座中的第七个星宿。布勒详尽阐述了该主题。(www.xing528.com)

在《政事论》第一卷第二十六章中,有一篇文章题为《屠宰场的监管人》。该文列举了受保护的动物。这些受保护的动物名单同阿育王所豁免的动物名单是一致的,都将“赤麻鸭”“鹦鹉”“燕八哥”和“鹅”视为保护动物。

同一章里还规定“不许宰杀小牛、公牛和乳牛一类的牛”,但可以宰杀并食用其他牛。第二卷第二十九章明确谈及“牛只适合取肉”。读者不难发现,有角的牛和奶牛不在阿育王的保护动物名单之列。众所周知,大量证据显示古印度大量使用此种兽类的肉。公元前326年,塔克希拉国王送给亚历山大大帝“三千头用来食用的膘肥体壮的牛”。参阅克鲁克一篇极有价值的论文—《印度对牛的尊敬》[9]。孔雀王国的记载十分重要,因为这标志着印度对牛崇拜的新时期的到来。

法敕最后一段显示阿育王有每年释放一次犯人的习惯,可能是在阿育王生日那一天。《政事论》中列举了合理释放囚徒的九个机缘或理由。第一个机缘就是国王诞辰。

除了一些无法辨明的动物名称,该法敕已完全理解,译文准确可靠。

《第六石柱法敕》

持有一个坚定信条的必要性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加冕第十二年时命人撰写此正法文稿,以给大众谋得福利与幸福,望大众摒弃旧念,不断增加正法之修行。

因此,为了大众的福利与幸福,我重视我的亲属、身边之人以及遥远之人,也许能引导部分人获得幸福,特此安排。

我同样重视所有的团体,因为我予以所有宗派尊重。然而,我最看重的是个人坚守自己的信条。

加冕后第二十六年时,我命人撰写此正法文稿。

评 注

这个简短的法敕重申了《第四摩崖法敕》和《第十二摩崖法敕》的内容,理解起来有些难度。我之前的译文没有太多改变。“tarn apahata”一词是省略语。该译文同布勒的观点一致。塞纳尔译为“删减一些教诲”。布勒的译文不小心漏掉了“安排”。“Nikaya”一词的意义仍不确定,最好译为相当于宗派的“团体”,而不是布勒所译的“公司”,或塞纳尔所译的“我的整个官员机构”,参见《第十三摩崖法敕》。巴利语“Kosa”将“nikaya”一词界定在“同一教派的人组成的团体”这个意义中,而“kula”指出生或种姓相关的人组成的团体。“个人坚守”是按照塞纳尔的解释翻译的。该译文比布勒的译文更可取。布勒译为某宗派“通过个人自由意志”。

虽然有不同观点,但该法敕已完全理解。我的译文还是令人满意的。

《第七石柱法敕》

阿育王在孔雀王国内弘扬正法措施的回顾

(一)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以前的首领们希望人们随着正法的践行而不断成长。然而,践行正法之人没有按我希望的那样成长。

(二)鉴于此,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想到,以前的首领们希望人们随着正法的践行而不断成长。然而,践行正法之人没有按我希望的那样成长。

怎样可以引导人们遵循正法?怎样可以让人们更多地践行正法?怎样可通过践行正法至少让一部分人提升?

(三)鉴于此,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想到,“我将公布正法公告,并下达正法之教诲。这样一来,听到正法的人必将遵循正法,提升自我,并竭力随正法一起成长”。

为此,我公布正法公告。各种正法教诲已广泛传播。我的弘法者会同我的管理着众多百姓的代理人一样,替我阐释并弘扬我的教诲。

成千上万民众的管理者也受此教诲—“这样就可以将我的教诲讲述给正法的附属官员”。

(四)尊贵仁慈的陛下这样讲道:

鉴于同样的目的,我修建了传播正法的石柱,任命了正法监察官员,并公布了正法。

(五)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命人在路旁种植了菩提树为人畜遮阴,种植了芒果树林,每隔半科斯挖一口井,也建立了休养所,还提供了大量的供水区供人畜享用。

纯粹的享受只是小事而已。

臣民受到前任国王的种种护佑,也得到了我的护佑。我的护佑主要是希望人们可以遵循正法并像我希望的一样践行正法。

(六)尊贵仁慈的陛下这样讲道:

我任用正法监察员打理许多事务,既包括苦行者和普通户主之事务,也包括各个宗派之事务。正法监察员也负责僧伽、婆罗门和耆那教徒之事务;同样,还负责耆那教和各宗派事务。

各高级官员应分别监管各自负责的事务,而正法的高级官员既要对自己的职责负责,也要负责其他宗派的事务。

(七)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这些官员与各部门长官要将我与王后的施舍物分发出去。他们要在这里与其他城邦的女士居所,以及在民众需要的各个地方用各种方法布施。

这些官员还要将我的儿子们和其他王公们的施舍物分发出去以促进人们遵守并践行正法。

通过提高同情、慷慨、真诚、纯洁,温柔以及圣洁等道德来遵循并践行正法。

(八)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所做的一切值得称赞之事都是为了让大众遵循并效仿。这样大众会更加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敬爱老人,善待婆罗门教徒和苦行者,也能善待穷人与不幸之人,甚至是善待奴隶与仆人。

(九)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当人们随着正法成长时,那一定是凭借两种方法实现的。即,践行并反思正法。当然,两者中,正法法则只占一小部分,反思正法更加重要。

虽然如此,我还是制定了禁杀各种物种的正法规则,更不用说我制定的其他正法规则了。

然而,反思正法的优越性体现在民众更多地践行正法,以及愈加戒绝杀戮生命和为祭祀而杀生的行为。

为此目的,特记录此法敕,这样我的后代们就会遵循此法,从而通过践行正法获得此生和来世的福祉。

在加冕第二十七年,我命人撰写此正法碑文。

(十)鉴于此,尊贵的陛下讲道:

只要有机会,就应将正法碑文刻于有石柱或石板的地方,以令法敕永存。

评 注

整体而言,该法敕是整部法敕中最长、最重要的一部分,仅存于德里-托普拉纪念碑上。法敕的一部分刻于柱身周围,曾被误认为是一个单独的第八法敕。令人欣喜的是,该碑文几乎无损,而阐释它的难度也很低。之前的碑文已详尽阐述过该碑文的很多观点与话语。该文稿主要是对阿育王统治二十八年以来的宗教投入进行了一个综合回顾。之后,在辞世前的九到十年间,阿育王一定又发布了一些小碑文,但这些碑文上都没有记录时间。

阿育王用自己的语言将回顾分成十个部分。每一部分前都以“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开始,有些略有省略。无论是官员还是寻常百姓,所有正法涉及的人员都在该法敕中提到了。在上一版里,我对该法敕没有提及国外弘法者感到惊讶,但我现在发现了国王不提国外弘法者的原因。国王这番话只是讲给自己的臣民的,只谈及自己在疆域内为弘扬正法采取的措施。很明显,阿育王希望把自己为臣民做过的事记录下来,并不想谈及国外事务。第三部分是弘扬正法的总论述。该部分可视为包括国外弘法者的相关事宜。

第一部分列举了先王在弘扬和执行正法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明确表明了阿育王想做得更好的意愿;第三部分列举了阿育王为传达正法所做的安排;第四部分回顾了他任命专门的高级官员弘扬和执行正法、竖立石柱以及正式宣告阿育王教诲的事宜。

第五部分里,至高无上的国王总结了自己为改善游历者境遇所做的事宜,并补充道,纯粹的享受只是小事而已。第七部分涉及王室施舍赈济部门。阿育王在《第二石柱法敕》第八部分阐述了王室示范的功效。第九部分在承认详尽的规则—如《第五石柱法敕》中规则的用途时,声称对正法的反思胜过为执行正法而颁布的正式规定。第十部分和结尾部分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法的公布和不朽,方法就是抓住一切机会将正法刻于石柱或石板上。在《第七石柱法敕》颁布时,第一至第六法敕一定已刻于现存各个石柱,其他法敕也是如此。但不知为何,目前没有发现第七法敕的其他副本。当然,可能一些副本未能留存下来,也可能会在其他地方找到该法敕副本。我认为还有更多阿育王法敕有待发现。

尽管该法敕充斥着令人厌倦的重复,却充满了尊严。法敕中一些细节有待阐明。

第一部分。阿育王的前任国王仅被称为首领。复数形式说明阿育王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前任国王。

第三部分。将“savanani”译成“公告”要比译成“训诫”和“戒律”要强得多。

“我的弘法者”一词同德瓦达多·罗摩克里希纳·班达伽的绝妙推测一致。德瓦达多·罗摩克里希纳·班达伽用“vyutha”一词弥补了这一空白。布勒用的“yatha”不合适,也说不通。该校订与摹本并不冲突[10],《第一小摩崖法敕》中出现的“vyutha”一词也可以证实这点。我认为该校订基本正确,并加以采纳[11]。毫无疑问,正如塞纳尔指出的,《第七石柱法敕》与《第一摩崖法敕》因这一段落而紧密相连。

代理人应该是指阿育王派出的专门监管人员,相当于查理曼大帝说的特派管理者。

第四部分。用单数提及的“公告”可能是《第一小摩崖法敕》中提到的“无论贫富贵贱,皆当尽力奉行正法”这一准则。

第五部分。“adhakosikyani”指“半科斯”。与其他评注者不同,弗利特认为这里的“adha”应该是“ashta”,即“八”,而不是“adha”,即“一半”。我咨询了迈克逊博士,他的回答是:“adha”也有可能是“八”的意思,就像我们发现“libi”是“lipi”一样,但这个词肯定不是伽尔尸碑文中出现的“atha”一词。我还是认为“adha”意为“一半”。我们现在可以比较一下《新马斯基法敕》中的“diyadhiya”的字形,该词意为“一又二分之一”,相当于印度语的“derh”一词。进一步来说,《蓝毗尼石柱法敕》中的“atha”无疑代表的是“ashta”,即“八”。不管阿育王时期的科斯具体有多长,阿育王肯定是在每半科斯间隔处挖的井。很多情况下,这些都仅仅是没有石质建筑的土井,或是只贴了些陶片的井。

第六部分。强调了与其他高级官员不同的监察官的专门职责。

第七部分。“mukha”的正确译文似乎是“各部门长官”[12]。“民众需要的各个地方”这个有些晦涩的短语应该指的是“可以博施济众的机缘”,但我对该译文不甚满意。

可能同后来的缅甸国王一样,阿育王有四个王后。阿育王睿智地将王后之子与其他女人为他生的儿子区分了开来。王后法敕中提到了一个叫蒂瓦拉的王子。

第九部分。托马斯将“nijhati”一词译为“反思”。这个译文是最好的译文[13],意指“反思正法”和“笃信正法”。

“太阳与月亮永存”是以后的土地授予仪式中常说的一句话,在洞穴碑文中再次出现。

除了上述一小部分例外,整个法敕清楚易懂,译文也可信赖。本书在前一版本基础上做了修改,但大多数修改都是为了使译文更加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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