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妨看看如今西方的社会救济,两相比较,取长补短。
作为典型,现代英国建立起了一套被称为“从摇篮到坟
墓”的社会保障体系,早在1946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后来又颁布“补助救济”法案,规定凡是没有收入或收入太低,可以领取国民救济金,使这些人生活能达到国家的最低标准。
这样一来,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不论是有产者或无产者,都有了一套可以依赖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地遏制贫困现象,防止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健康水平急剧下降。
中国目前也规定了最低工资,可惜这个“最低”实在低得不能再低了。大多数下岗家庭在领取了最低生活工资以后依然是每况愈下,这点点杯水车薪微薄得几乎只剩下同样。
各省、市、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各省、市、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虽然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仅有少数地方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是举步维艰。1995年的调查显示,全国家庭生活得不到正常的补助。近两年,这种情况有所好转。
在这种形势下,地方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便应运而生了。目前已有40多个城市制定了本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过总体上而言,依然是纸上谈兵,政策无法到位。
到了1997年初,随着城市贫困人口问题进一步严重,成立了“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半年全国就筹32亿元的帮困资金。但这种形式的解困,还只是停留在“工作”的层面。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中央强调时、节日或重要活动期间抓得紧,平时是明显力度不够的问题。帮困资金也缺少稳定持续的来源。(www.xing528.com)
1997年9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使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有了很大的突破。
该通知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明年年底以前县级市及县政府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并要求采取最低资金由地方政府专款专用。采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保障对象单位分但办法的城市,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
如果真的按这个通知上所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至少在三个方面解决了以往解困工作的欠缺之处:
——企业无需再承担社会救济责任,而由地方政府主管。
——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化,使企业能排除太多摊派和各种额外负担,企业专门进行生产建设,深化改革也就有了充分的保障。
——因为生活至少能得到最低标准的保障,便无异于为人们的生活支起了一个“安全网”。
值得我们继续保持清醒认识的是,通知只是国务院的文件而不是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保证,依然没有实现。
必须加快我国的立法步伐,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这一城市改革所必需的“安全网”,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因而也就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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