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年轻的市场经济,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的市场经济又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在这个摸索和求证的过程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
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与西方有着近百年历史的社会保障相比,我们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落后。
“师夷长技以自强”,我们也搬来了西方的那套保障体系,这才发现,我们竟还只处于他们的初期阶段,这个事实实在令人难堪。
从90年代初期以来的“下岗”旋风刮到今天,不但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态。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年久失修”,只能发挥出有限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部分,这固然与目前综合国力不强等国情有关。但其中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济贫法》,被看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其核心内容就是社救助。
我国搞得轰轰烈烈的“送温暖”工程,说穿了就是属于社会救济范畴。这已是西方一百年前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不要 “送温暖”,恰恰相反,现阶段“送温暖”就应该大力提倡,在一个不短的时期内要坚持下去。从根本上说,“送温暖”只是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并非长远之策。
当前,能否成功解决城市失业问题,解除贫困,已成为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老百姓衡量事物的标准是既简单直接又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无提高?那些下岗工人的种种不满情绪,是合情合理的。
失业保险的滞后,成为社会保险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矛盾。
失业保险,历来是世界各国解决失业问题通用的方法。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于1986年7月12日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在中国大地上第一次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形成了失业保险制度。
1993年4月12日正式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障规定》。(www.xing528.com)
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把失业保险摆到了应有的位置。现在我国大部份地区都颁布了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失业保险已经在我国实行了近十个年头,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养在深闺人未识”,大部分人对它知之甚少。1995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只有9500万人,只有工人总数约三分之一。而领取了失业者救济金的则更少,不过区区250万人,没超过城镇失业人数的一半。
据抽样调查表明,知道失业保险概述的为数甚少,有些人把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混为一谈,更多的是连失业保险都没听说过,其中好些还是参加了投保了。
如果说失业保险意识淡薄还只是表面问题外,失业保险金的不能保证,才是失业保险处境尴尬的痛处。
按国务院的规定,失业保障金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收取。应该说,这些资金占了企业全部资金极其微小的一部分,收取并不是特别困难。事实上,现在到银行交纳的失业保险金还不到总额的五分之一。
以1995年为例,全年城镇职工工资总额8100亿元,以0。6%计算,应收取失业保险金48.6亿元,实际上收的还不到一半。
失业者不愿缴纳,银行不愿配合,现行法律对这些情况并没有过硬的制裁措施。虽然《劳动法》第100条规定:企业不得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完成,超过期限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现在连应缴的都不交,还谈什么滞纳金?
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大吐苦水,他们登门收取,企业互相推托。有的说经济困难,有的不但不睬,冷嘲热讽,更有甚者还出言不逊,像打发叫花子一样。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最终一分钱也收不到。
中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有十多个年头了,全面展开至今还是困难重重,可谓命运多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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