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文化传播的语境下,影视作品的传播尽管以画面、影像为主要传播符号,具有便于全人类共同理解的优势,但与同文化传播相比,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传播方与接受方的文化共享性差。文化共享性指的是人们具有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特征,即人们对同一客体给予和拥有共同的编码。跨文化传播中由于双方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其各自文化中的认知体系、规范体系、社会组织、物质产品、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的符号系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形成一方文化。不同国家、地域的居民,为适应自然环境和满足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需要而长期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积淀,包括社会风气、自然环境、物质生活、文化传统和民俗风情等。这些都属于文化差异的范畴。
传播学研究表明,共通的符号、共通的经验范围与畅通的媒介渠道是跨文化传播得以顺利进行的要素。共通的符号,是指共同的语言符号,这是沟通中传情达意的基础与前提;而共通的“经验范围”(stored experience)这个概念是1954 年传播学大师施拉姆在《传播是怎样进行的》一文中引入的,它指的是人的政治立场、文化背景、民族心理、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知识结构、兴趣爱好等。由此概念可以知晓,“经验范围”的实质就是“文化”。施拉姆指出,只有参与的人在共同享有的经验范围内,传播的行为才能够发生。[1]而畅通的媒介渠道,现已由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影、书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共同构成,“咫尺天涯”与“地球村”早已不再是天方夜谭。由此可见,“共通的经验范围”也就是“共通的文化”,成为跨文化传播有效进行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核心因素。
我国与西方的文化差异巨大由来已久。关于我国文化传统的核心,有学者认为“儒、释、道是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要素”。美国汉学家明恩溥则认为:“中国人的问题永远不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而是一个格式的问题,不是事实的对不对而是格式的合不合。”[2]综合而言,我国的传统文化注重天人合一,宗法人伦,维护正统,认为个人为轻、集体为重,缺乏民主与自由意识,强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服从与被服从的等级关系,维护伦理纲常。这与西方文化中的个人本位、追求自由、彰显自我、注重差别以及重物重智的文化相去甚远,甚至格格不入。影视作品由于理所当然地体现与承载着一个民族与国家的价值观与文化理念,因此不难想像,遭遇东西方不同文化的影视作品,难免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受到冷落与不解。我国的影视作品要想进入海外市场,获得广泛接受,就首先必须进行文化的“去核心化”,实现不同文化的对接,从而消除“文化折扣”。(www.xing528.com)
许多发达国家的媒介巨头,都对国外题材的影视作品进行了翻拍并在全球传播,洞察其中,无不将他国题材改头换面,实现异域文化的普及化,其技巧与手法十分娴熟且不露痕迹。本书接着以美国翻拍中国古代题材的《花木兰》及我国践行民族化途径的电影《孔子》为例进行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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