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去台人员,由于夫妻长期隔离在海峡两岸,家庭发生了变异,造成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比较复杂的状况:有的单方在大陆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子女等。对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纠纷,应当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有关政策妥善处理。1988年4月16日,民政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最高法院1988年8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对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的有以下处理意见:
(一)双方分离后均未办理离婚手续且未再婚
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二)双方分离后均未再婚但是一方或者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去台一方依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三)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但一方或者双方再婚或者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https://www.xing528.com)
1.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2.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离婚的程序与法定标准处理;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四)一方或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且一方或者双方再婚
双方分离后,一方或者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且一方或者双方又与他人结婚,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如虽一方或者双方再婚,但是已与再婚配偶离异或再婚配偶死亡,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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