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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程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只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方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所以非在中国内地登记办理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的婚姻,即使双方自愿离婚亦有离婚协议也只能按诉讼程序办理,不能采用登记离婚程序。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国内配偶坚持离婚,矛盾已激化,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中国离婚程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只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方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所以非在中国内地登记办理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的婚姻,即使双方自愿离婚亦有离婚协议也只能按诉讼程序办理,不能采用登记离婚程序。原因是其夫妻身份或者结婚证的效力有待确认,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确认的职责。

(一)登记离婚

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如自愿离婚的且有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与我国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不同,该婚姻登记机关应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办理涉外婚姻的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除应当出具结婚证外,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同时出具的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的婚姻,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所适用的法律与我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没有差别,只是对下列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离婚问题的处理

国内配偶以华侨在国外已经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国内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调查属实,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经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讯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国外华侨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离。如国内配偶坚持离婚,矛盾已激化,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www.xing528.com)

2.夫妻双方均是定居国外华侨的诉讼离婚的管辖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4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的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都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4.涉及台湾同胞的诉讼离婚问题

在大陆居住的中国公民,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回国定居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应当注意: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居住的,涉及在国外或在港澳台的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须考虑我国目前和世界大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和港澳台与内地实行一国两制的情况,应当力求避免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必要时亦可责令域外一方提供经济担保,以保障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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