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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办理机关与证明材料要求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结婚登记程序: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办理机关与证明材料要求

(一)登记机关

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二)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所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www.xing528.com)

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的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如果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三)审查与登记

婚姻登记经过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的,应准予登记。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四)复 婚

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婚后,双方自愿复婚的,也应当按上述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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