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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适用我国法律,需签署离婚协议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涉外离婚:适用我国法律,需签署离婚协议

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离婚也是奉行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即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涉外离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只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涉外婚姻方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所以非在中国内地登记办理的婚姻,即使双方自愿离婚亦有离婚协议也只能按诉讼程序办理,不能采用登记离婚程序。原因是其夫妻身份或者结婚证的效力有待确认,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确认的职责。

1.登记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如自愿离婚的且有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与我国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不同,该婚姻登记机关应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办理涉外婚姻的机关。(www.xing528.com)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结婚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同时要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国或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所在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原告是在国外定居的,则被告必须在我国境内,并在我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由原告向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起诉、应诉的外国人,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者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可以是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但是需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外国人一方向所提交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诉讼书、答辩状委托书、上诉状等,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过我国住该国使、领馆认证方有效。

其他程序与适用的法律与我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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