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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婚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确保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其中,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侵占共同财产的责任均属于违反婚姻法的民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人身不能强制执行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执行与教育相结合

强制执行中,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制执行不妨碍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

对于当事人的财产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的民事强制措施。

(四)执行时有关个人、单位有协助义务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小 结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救助措施是对受害人的救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受害人之请求,应当对家庭中发生了的、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予以劝阻、调解、制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介入,并应受害人的要求,对加害人进行行政处罚。

婚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确保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制裁可分为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制裁。其中,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侵占共同财产的责任均属于违反婚姻法的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者裁决,由人民法院在有关个人、单位的协助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用强制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

复习与思考

1.我国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规定了哪些救助措施?

2.你认为如何能够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

3.我国法律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规定了几种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4.试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5.离婚时侵占共同财产的方式与法律责任有哪些?

6.婚姻家庭案件执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注释】

[1]即在列举具体的情形之下设立一个“其他情形”,以囊括列举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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