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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措施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救助机关一般不主动采取救助措施介入,除非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或者构成犯罪。婚姻法用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各救助机关“应当”救助的规定,明确了这些单位的救助责任。对于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属轻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对受害人所采取救助措施也有不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救助措施的具体规定

(一)实施救助措施的条件

我国救助措施的实施主要以当事人提出救助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救助机关一般不主动采取救助措施介入,除非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或者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赋予救助机关主动介入的权利,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当然这也是针对未构成犯罪、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的特点。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而且即使受害人不提出自诉,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则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救助机关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救助机关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家庭暴力、虐待等家庭中违法行为没有被正确认识,各单位、部门也多将此看作家务事而袖手旁观,或者认为自己的介入没有法律根据,名不正言不顺。婚姻法修订以后,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明确规定为救助机关,明确其救助责任,确保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受害人能够得到切实的救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调解辖区内居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等重要任务。婚姻法用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各救助机关“应当”救助的规定,明确了这些单位的救助责任。也就是说,救助机关不主动介入,但是在受害人提出救助请求时,则不得推诿必须采取救助措施。之所以将居民、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救助机关,除其本身就肩负着调解的职能外,还因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居民家庭情况比较熟悉,在救助时容易做到及时和有的放矢,有效化解矛盾,阻止问题的拖延、激化。同时,受害人、加害人所在的单位亦是救助机关。受害人可以向自己单位提出救助,也可以向对方的单位提出救助。双方单位理应劝阻加害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公安机关亦为救助机关。不得以家务事为由拒不介入,公安机关的介入将有效地避免家庭中的老人、未成年子女、残疾的家庭成员以及妇女遭受违法侵害。

(三)适用救助措施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救助措施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受害人(www.xing528.com)

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其发生原因、表现形式、情节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属轻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对受害人所采取救助措施也有不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家庭暴力,特别是虐待,常常不是偶发事件,有一定的连续性。受害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可以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一般不主动介入辖区内居民的私生活,但是一旦受害人有请求,就有义务做耐心细致工作,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消除加害人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化解双方的矛盾。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即使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亦无义务主动干预,因为当事人可能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将他们之间的问题公开,救助机关的主动介入,可能恰恰会适得其反。只有受害人有请求时,有救助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才必须实施救助,不得拖延、推诿。

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予以制止。此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作为救助机关不同。在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时,受害人的人身面临一定的危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的劝阻就不如公安机关的介入有效,在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介入,能够更好的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也是对加害人加害行为的最好否定。如果此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加害人,受害人提出给予行政处罚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加害人,受害人要求处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45条的规定,如侵害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李梅是家庭妇女,今年77岁,丈夫已经于10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大力是收养的子女。大力幼年时因为父亲在外地工作,一直由母亲抚养,所以母子感情一直很好。可是去年大力得知母亲不是亲生,加之妻子华华素与母亲不合。大力在妻子的挑拨下,对母亲李梅越来越冷淡,并时常有辱骂行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大力小两口不但不思悔改,而且更是变本加厉。对母亲李梅发展到动辄打骂,不给饱饭吃。李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这些已经不属于救助措施,是在追究法律责任。

2.被遗弃的受害人

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遗弃,被家庭成员遗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使得义务人知错改错,保障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义务的如何履行等具体的问题,还应当作出切实的安排,确保被遗弃者的生活此后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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