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夫妻离婚案件中的家务补偿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案件中的家务补偿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要适用家务补偿约定必须是:夫妻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苗苗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较多,要求建兴进行一定的补偿。双方对此问题无法协商,苗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家务补偿。在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补偿。

夫妻离婚案件中的家务补偿问题解析

(一)家务补偿的概念和作用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的简略说法,是修正1980年《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也有人称之为离婚时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共有,离婚时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实际分得了对方创造的财产,这就意味着其家务劳动价值得到了肯定。然而,如果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没有参加社会经济生活,没有工作收入,而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一方,在离婚时,就不能分得对方财产,其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就被忽视了。实行家务补偿即是出于公平和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弥补。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也是有价值的,如可能节约了家庭支出,间接增加了家庭财富。特别是减轻了另一方家务工作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家务补偿”的规定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必然丧失了社会经验,工作经验老化、专业素质下降,重新工作获取收入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如若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离婚后就只剩婚前财产了,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日后生活,生活水平会明显出现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在生活中有配偶全身心的照顾,得以不间断从事社会工作、提高工作水平,离婚后生活可能更好。一般来说,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多是女方,赋予其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对保护妇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都有积极意义。

(二)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

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

许可夫妻在婚后以约定的形式确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是现代各国的通例。我国婚姻法也不例外。但要适用家务补偿约定必须是:夫妻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将上述内容修正。

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

取得家务补偿权的夫妻一方必须是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且是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反之,双方约定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但是在家务上双方所付出的大体相同,没有哪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所付出更多的义务,离婚时不能要求补偿。

案例:建兴与苗苗结婚12年,生育一儿子。婚后建兴一直在外地工作,对家里照顾很少。苗苗12年的时间,独自担起了家庭的重担。3年前苗苗自己70岁的父母来到家中养老,一时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建兴开始对苗苗有了意见。今年,建兴向苗苗提出离婚,苗苗同意。但是,苗苗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较多,要求建兴进行一定的补偿。建兴拒绝了妻子的请求,他认为:苗苗赡养的是自己的老人,无权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双方对此问题无法协商,苗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家务补偿。法院支持苗苗的诉讼请求

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为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

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www.xing528.com)

(三)数 额

补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尽义务的状况、时间的长短,还有另一方的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受益情况不仅要考虑该方有形的财产收益,还要考虑其无形的财产收益。

小 结

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但是离婚的效力不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甚至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离婚后,配偶的身份不再存在,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父母的离婚必然带来对子女抚养方式的变化,离婚时须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方和子女抚养费如何分担等问题。因离婚而产生夫妻财产的清算,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经济帮助。在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补偿。

复习与思考

1.离婚的效力涉及哪些主要方面?

2.试述我国离婚时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抚养费。

3.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评述探望权及其适用。

5.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离婚时债务清偿责任如何分配?

7.试述我国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

8.试述家务补偿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