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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方法与案例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说来,离婚时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未届清偿期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双方协商分割或者法院判决。王红为治疗母亲疾病所欠的10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负责清偿5000元。

离婚时债务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方法与案例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可知我国法律将夫妻对外所负担债务分为两类,对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清偿,个人债务个人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含义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约定。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对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个标准: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无论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双方共享,均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债务的列举。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如赡养父母等;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包括双方共同参与的经营活动、以共同财产投资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双方同意以一方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以及虽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下所负债务。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是说,婚后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约定。

3.共同债务的清偿

对共同债务,夫妻负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或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具体说来,离婚时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未届清偿期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双方协商分割或者法院判决。但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1983年5月王红与赵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1993年7月,赵东以做生意为名开始不回家,收入也不再主动交王红。在王红的逼迫下才能偶然给女儿一些生活费,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03年春节过后,王红的母亲因癌症住进医院。王红是独生女儿,无力支付数额巨大的医疗费用。赵东又拒不帮助筹款,于是王红向同事借款10000元。王红2004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赵东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无争议,但是对王红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有异议。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3款第(3)项、第41条之规定及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判决准予王红与赵东离婚。王红为治疗母亲疾病所欠的10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负责清偿5000元。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www.xing528.com)

1.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与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相对应,个人债务即非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2.个人债务的范围

(1)婚前债务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婚后债务但夫妻有债务约定且债权人承认该约定。婚后一方所负债务,但是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由一方偿还的约定。

(3)婚后与债权人有清偿责任约定的债务。婚后一方负债,但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4)夫妻有债务由个人清偿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双方债务的归属,如将共同债务约定为由个人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5)未经对方同意且与法定义务无关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6)双方无共同举债合意收益又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7)其他个人债务。其他个人债务,包括一方的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一方从事违法行为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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