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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处理好每一件离婚纠纷的关键。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法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经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确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该采取综合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的方式。

婚姻法学: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处理好每一件离婚纠纷的关键。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夫妻的感情破裂从时间上看,是已经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或将要破裂;从程度上看,是完全、彻底的破裂,而不是某一方面破裂;从现实状态上看,是真正破裂,而不是仅有破裂的表象或当事人主观上自认为破裂。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要有发展的观点,不能固定地、静止不变地看问题。夫妻感情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可以向积极方向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向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和和破裂。影响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是多样而又复杂的,我们在认定时,要发展地看问题,要看到过去,更要看到现在、将来,全面地进行分析。在认定夫妻感情变化时,不能只看一时一事,也不能轻信当事人的陈述,要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客观分析,深入了解夫妻关系的真实情况。总之,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也不能偏听偏信,而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分析。正如马克思所说:“某一婚姻已经死亡,……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既然在肉体死亡的时候你们要求确凿的、无可反驳的证据,那么,立法者只有根据最无可怀疑的征象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4]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多年经验,在1989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1989年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法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经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确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该采取综合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的方式。

(一)综合分析法

所谓综合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从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考察。婚姻法修改后,综合分析法在司法实践中仍应具有指导意义。

1.看婚姻基础

就是看结婚的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结婚的形式包括包办婚姻、自主婚姻和自由婚姻。包办婚姻是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强迫包办而结成的婚姻。感情基础差,易于造成婚后夫妻不和,是离婚纠纷的重要原因。自主婚姻在形式上男女双方是自愿的,但有些自主婚实际上是以男方或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及女方家庭满意的彩礼为条件的,这类婚姻感情基础较差或一般,双方在结婚时就已经埋下了婚后不和的种子和因素。自由婚姻是双方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总体上说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未经充分了解的草率型婚姻,或双方的感情是建立在追求容貌、钱财、权势的基础之上的婚姻,其婚姻关系稳定性也较差。

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的,婚后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和好的可能性也大。婚前基础不好的,婚后容易发生纠纷和矛盾,且不易和好,有的甚至成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如包办买卖婚姻,草率结婚等都可成为离婚的直接原因。但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自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对此,我们应有辩证的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2.看婚后感情

看婚后感情是看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婚姻关系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内容,双方的思想品德、工作状况、志趣爱好、生活习惯、脾气秉性以及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等都会影响夫妻感情。因此,在分析婚后感情时,首先要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如果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变化,那么引起离婚的冲突,可能是偶然因素,容易调解和好。如果感情是向坏的方向发展,而且每况愈下,那么引起离婚冲突的,就可能不是偶然性因素了。其次,要看婚后感情变化的特点,是先好后坏;还是先坏后好又坏,还是时好时坏,或者一直很好,突然变坏。最后,要看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是外界因素的作用,如婆媳关系不和;是政治上的原因、经济上的原因,还是思想作风上的原因;或者是性格爱好、生理上的原因。

总之,要从婚后感情变化的总体上,确定其现时的感情状况,是属于比较好的、一般的、差的,还是比较差的。要从变化的趋势中,得出正确结论,不能只看一时一事,要看夫妻感情变化的全过程。同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由于人们的性格特点、教育程度、思想修养、心理素质、生活、工作环境的不同,表达感情的方式和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透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要具体分析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感情状况。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也就是离婚的理由,是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根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或被否定,可能处于败诉的地位。为了胜诉,原告往往会扩大事实,制造假象,或捏造事实,掩盖其离婚的真实动机,以便强调自己起诉的理由。而被告为了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以便取得胜诉,往往利用自己抗辩的地位用一切办法否定原告的离婚理由,甚至隐瞒事实真相,扩大对方的缺点和错误

因此,分析离婚原因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查清离婚的真实原因,弄清事实的真相,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第二,要注意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罗列离婚的许多材料和事实,必须从中提炼概括出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的离婚原因,并对这些争议的事实和现象的性质加以区分确定,如属于经济问题,还是第三者介入问题,是性格不合,还是婆媳关系不好,不同性质的离婚纠纷,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所起的作用和特点,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判明离婚纠纷的性质,对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有重要意义。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

这是在以上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今后发展的前途所做的估计和预测。它决定调解工作的方向,也为最后做出判决提供了根据。从夫妻关系看,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如果夫妻间的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和长期的矛盾,双方还共同生活,并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具有和好因素,应加强调解和好工作,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第二,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希望,坚决不离的一方有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此时,也应加强调解和好工作,调解无效的,可判决不离。第三,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的,调解和好或离婚均达不成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

以上“四看”是完整的认识结构,是一个整体,它从婚姻关系的纵向和横向提供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方法。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www.xing528.com)

为了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采取了概括性规定与列示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剔除了14条中属于无效婚姻等其他情况,列举了五种情形,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严重破坏。因重婚而要求离婚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方重婚,对方要求离婚;二是重婚方要求离婚的。无论由重婚方还是对方要求离婚,均应首先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以外,与其他异性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同居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这种关系是对夫妻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对另一方或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实施遗弃、虐待行为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4种情况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治不愈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性生活不协调的等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

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依照此规定,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其享有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般应准予离婚。

案例:已届不惑之年的某女甲,与丈夫乙是大学同学,当时是才子佳人,自由恋爱,很轰动一时。结婚后,乙对甲百般呵护,双方在生活互爱互敬,事业上也比翼齐飞,各自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就在双方生活日益富裕之后,乙却另结新欢,令甲痛心不已。虽经多方劝和,乙仍然与其情人难断情缘,甚至不再回家,与情人同居生活。1999年,乙提出离婚,甲不同意,表示愿意等待乙回心转意。乙遂以双方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但被法院驳回。2002年,乙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甲以乙有过错,不应准予其离婚请求为由,提起上诉。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有过错一方,法律并不剥夺其离婚的自由权。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甲乙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尽管乙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有过错的行为,但不能就此剥夺其离婚权,对于无过错的甲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以达法律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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