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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与离婚制度概述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国家则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婚姻关系自配偶一方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无须经过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的绝对解除。在我国宣告死亡须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一年公告期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即发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效力。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和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婚姻终止与离婚制度概述

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有两种形式:第一,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包括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二,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一)因配偶一方死亡终止婚姻关系

配偶一方死亡是终止婚姻关系的自然原因,对死亡所引起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婚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法国民法典》第227条。一些国家则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婚姻关系自配偶一方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无须经过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的绝对解除。

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宣告死亡须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一年公告期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即发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效力。

对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其原配偶已再婚的处理,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保护原有婚姻关系和保护再婚关系两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重在保护原有婚姻关系,可以允许生还的一方对配偶的再婚提出异议。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8条规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或有被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的证明,则再婚无效。第二种立法例重在保护再婚关系,即使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人出现,其原配偶的再婚关系依然有效。如《法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者婚姻仍然解除。

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与当事人一方的自然死亡不同,被宣告死亡为婚姻关系的相对解除。据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保护后一种婚姻关系。因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的,法院得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后如原配偶未再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原配偶已再婚,其婚姻关系能否恢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原配偶不愿意恢复前婚的,后婚有效,不再重新处理。如原配偶愿意恢复前婚,要求与后婚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在做好三方工作的基础上,先离婚后复婚,并对后婚配偶的生活和子女,作出妥善安排和照顾。

(二)离 婚

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1.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离婚中的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代理,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场。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才能办理离婚程序。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律确认和准许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未经法定程序的任何协议均无法律效力。

2.离婚的种类

离婚根据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www.xing528.com)

(1)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根据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可以将离婚分为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单意离婚是指一方有离婚的意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又称之为一方要求的离婚。合意离婚是双方均同意离婚,又称之为双方要求的离婚,或两愿离婚。

(2)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根据离婚适用的程序,可以将离婚分为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行政离婚是指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是否准予离婚。

(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根据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和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程序,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产生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经法院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裁判离婚是指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而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

3.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

离婚与法定别居不同。法定别居是外国婚姻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主要如下:

(1)法定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而离婚则为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双方均获得再婚的权利,享有结婚自由。

(2)法定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离婚后,双方不再互负贞操义务。

(3)法定别居后夫妻间仍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解除。

法定别居制度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现已演变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过渡和补充形式,如别居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再考虑是否允许离婚的问题。

4.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离婚与无效婚姻不同。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婚姻成立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为:

(1)离婚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婚姻无效则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后果。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

(3)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双方结合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4)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代理,无效婚姻之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也可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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