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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关系 | 血缘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兄弟姐妹之间,是血缘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它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小结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继承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 血缘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兄弟姐妹之间,是血缘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它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法规,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抚养义务。

(一)兄、姐扶养弟、妹须具备的条件

1.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适用此条款,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应当由谁承担对他的抚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目前根据法学理论,他们都应被视为同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为了确保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要时责成他们均合理分担抚养责任,也是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但是,由于主体自身条件、扶养能力和扶养需求的不同,这种权利义务在实际运作中又表现出明显的扶养时间的错位、扶养程度的差异甚至权利义务的单向流动等非等价性特征。

(二)弟、妹扶养兄、姐须具备的条件

1.扶养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者;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了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适用此条款,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可见,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符合法定条件的扶养人,必须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被扶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

小 结

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即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即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人身方面权利义务为:夫妻各享有独立姓名权;夫妻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等。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继承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依法协商决定其婚前或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对保障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主要涉及: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残疾或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仍有接受父母抚育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父母没有很好履行监护人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家庭法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内容是很广泛的。它涉及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殖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各自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丈夫能够证明在妻子怀胎期间未与妻子同居,可对婚生子女行使否认权。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可以通过生父对其认领(自愿或强制认领)或准正(生父母结婚)行为,行使被生父抚育的权利。如果再婚家庭中继父或继母自愿且事实上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直系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有关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登记法律行为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也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祖孙之间虽然是直系血亲,但是,通常他们之间不产生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当一定条件成就时,祖对孙、或者孙对祖之间才产生隔代抚养义务。其共同条件是:第二代人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兄弟姐妹之间属于血缘最近旁系血亲,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当一定条件成就时,兄姐对弟妹、或者弟妹对兄姐之间才产生同辈人相互扶养义务。

复习与思考

1.婚姻的效力有哪些?

2.关于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有哪些?

3.谈谈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理解。试析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如何理解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5.夫妻间扶养义务有哪些?

6.谈谈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理解。

7.父母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8.剖析监护的涵义。

9.法学界关于监护人法律地位有几种代表性观点?

10.简述亲权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特征。

11.简析继子女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

12.什么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13.怎样理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及认领?

14.父母应在何种情况下,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5.监护和亲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6.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工生育立法?

17.(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18.(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哪些条件?

19.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哪些条件?

20.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哪些条件?

【注释】

[1]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26页。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13页。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69页。

[5]孟勒国等:《论监护的性质及监护人的权益》,载《法学》1996年第11期,第27~29页。

[6]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页。

[7]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

[8]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9]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书局,1980年1月第1版,第282至283页。

[10]李锡鹤:《人格权管见》,载《法学》1997年第8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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