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的效力是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劳动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部门法中都有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又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间接效力指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对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本节所称的婚姻效力仅指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效力就其性质而言,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人格及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等。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所有权、扶养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间的财产共同所有、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前提,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夫妻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共同构成了夫妻关系的完整内容。
(二)夫妻关系演进
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缩影,其发展变化是与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制度方面的相互作用相适应的。不同社会夫妻关系的法律地位和内容,均有差别,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发展变化。历史上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主义及指导夫妻关系的原则,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1.夫妻一体主义(www.xing528.com)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依据法律和伦理规定,实际上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所吸收,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人身方面,女子婚后须随丈夫姓,自己没有独立的姓名权。在财产方面,财产交由丈夫所有和支配。夫妻一体主义源于古代男女两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体现为以家族本位的立法思想。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水平低下,受制于“男主外、女主内”的小农家庭经济模式的制约,男性作为主要劳动力的经济地位,得到了伦理的确认,“男尊女卑”为夫妻关系的纲领。夫妻关系是尊卑和主从关系,女子被要求“出嫁从夫”,“夫为妻纲”是夫妻关系的总指导。夫妻在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无平等可言。例如,丈夫可以纳妾,妻子只能“从一而终”;财产权归丈夫或丈夫家族所有,妻子未经丈夫及丈夫家人许可动用财产,被视为“窃盗”行为;夫妻间同罪不同罚,同样罪名,对丈夫从轻减轻处罚,对妻子从重加重处罚等。
2.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夫妻别体主义体现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思想,最初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的婚姻,后为少数西方国家立法沿袭,如英国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首次确立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已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但发展缓慢。到1935年,英国《婚姻改革法》才进一步确认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使用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直到上个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发展和女权运动的开展,夫妻关系的立法才发生根本的变化。各国立法相继采取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思想,法律上规定了夫妻地位平等,相互享有权利义务。但是,由于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的平等仍是诸多国家努力实现的目标。
3.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关系所作的总的原则性规定,是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要求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出现。这一规定是有助于建立新型平等的夫妻关系,促进家庭成员的幸福和睦。在司法实践中,当夫妻间某些纠纷的处理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时,可根据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