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一般情况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分 类
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1.仪式制
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仍为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所采纳。包括三种仪式:第一,宗教仪式。即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如西班牙、希腊等国。第二,世俗仪式,即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映着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如我国台湾仍适用世俗仪式作为结婚法定程序。第三,法律仪式,即仪式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这种仪式更能体现国家与政府对婚姻的管理与监督。有些国家采宗教仪式与法律仪式双轨制,当事人择一适用,均有法律效力。如英国、丹麦等国。(www.xing528.com)
2.登记制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成立,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举行何种仪式,法律在所不问。登记制体现了国家与政府对结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结婚程序,现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如日本、墨西哥、中国等国均为采单一登记制的国家。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显然是结合了上述两者的特点,既要求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当事人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始得成立。这种制度使结婚程序既严格又庄重,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但有过于繁琐之嫌。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有法国、罗马尼亚及美国的一些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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