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它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抢劫女子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过渡的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1]现代社会有些民族仍保留了抢婚的习俗,但大多只是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不再具有暴力与违背女方意志的内容。
(二)有偿婚
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庭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根据给付代价的不同形式,有偿婚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及劳役婚。
买卖婚指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身价,并以此作为成婚要件的婚姻。买卖婚的给付方多为男方,收受方多为女家。买卖婚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罗马法中确认的买卖婚姻,是罗马市民结婚的重要形式,要求男方以要式契约的方式购买女子为妻。而在中国,相传早在“伏羲制嫁娶”时期,即“以俪皮为礼”,《礼记·曲礼》曰:“非受币不交不亲。”目前,买卖婚姻的残余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交换婚又称互易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媳,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互换为妻。交换婚的特征是以人易人,以人作为等价物。
劳役婚指以男方为女方家服一定期间的劳役为成婚要件的婚姻。如《新唐书·北狄传》记载:室韦人嫁娶,男方须先到女家服劳务三年,然后分以财产,与妻共载,鼓舞而还。
(三)聘娶婚
聘娶婚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曾经是最主要的成婚仪式,它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式婚。(www.xing528.com)
中国的聘娶婚形成于西周时期所创制的“六礼”,后经法律认可,在奴隶制、封建制时代作为主要的结婚形式一以贯之,历经数千年而不衰。据《礼记》、《仪礼》记载:“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由于结婚后女方将成为男方家族的成员,履行完成妻之礼“六礼”之后,还须履行成妇之礼,方可正式加入夫家。《礼记》中记载了新妇成婚后第二天早上须拜见公婆,三月后拜祭宗族祖先的仪式。若妻未庙见而死,尽管已婚,但仍未取得加入夫家的资格,只能葬于娘家墓地。
聘娶婚是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主要的结婚方式,尽管“六礼”的内容在后世有所删减,但其实质未有变化。聘娶婚与买卖婚均属婚姻论财,但聘娶婚并非将女方作为买卖的对象,聘财的数量是依双方的身份、地位,特别是男方家的身份、地位而定。当然,聘娶婚的实质仍然是变相的买卖婚姻,收受聘财是经法律所认可的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
(四)宗教婚
宗教婚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早在罗马法时代,罗马市民法就将“共食婚”作为罗马贵族结婚的主要形式。所谓“共食婚”即为宗教婚,结婚时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须有大祭司、神官与10名证人参加,由神官主持婚礼,新郎新娘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成立[2]。
欧洲中世纪是宗教婚发展的鼎盛时期,成为各国占统治地位的结婚方式。当基督教成为国教之后,寺院法即凌驾于世俗法之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寺院法又称教会法,它是基督教教义及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综合。基督教对婚姻的基本观念是婚姻的神圣性与不可离异性,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是神圣的“圣礼”,婚姻既然是标志着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宗教性契约,它便是不可解除的和永恒的。即使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夫妻生活终结,但婚姻关系并未消失,它将永远存在,寡妇改嫁被视为背约。为保障婚姻的神圣性,教会法强调在婚姻中两个心的联合,重视双方的合意,反对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强迫,并为此创设了一套结婚的宗教仪式,凡结婚者必须依照举行。包括结婚前须向当地教会申请,婚事须经教会公告,由教会的神职人员主持婚礼并给以祝福,当事人须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3]。直至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宗教婚才逐渐为法律婚所代替,但至今在一些国家仍有一定的影响。
(五)合意婚
合意婚又称共诺婚,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由于合意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故又被称为自由婚或契约婚。16世纪的荷兰率先采取选择法律婚制度,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宗教婚还是法律婚,两种婚姻形式均为有效。法国大革命以后,1791年的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合意婚的确立无疑是婚姻史上的重大进步,它还婚姻以世俗面目,并使当事人从此在法律上成为婚姻的主体,享有了支配自己婚姻的权利。当然,真正意义上的合意婚远远晚于法律的规定,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如何造成的,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4]
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相继对结婚立法予以修改,宗教势力对结婚制度的影响愈益减少,法定的结婚方式更趋简化。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中,双方合意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其法定的结婚方式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仪式与登记结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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