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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应相互敬老爱幼,互助协作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在特定状况下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家庭成员,内容相当广泛,他们之间的义务除了物质上的给付、日常生活照顾以外更应该包括相互间的关爱、慰藉、体贴等精神上的帮助。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规则。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夫妻是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关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在特定状况下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家庭成员,内容相当广泛,他们之间的义务除了物质上的给付、日常生活照顾以外更应该包括相互间的关爱、慰藉、体贴等精神上的帮助。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历来主张敬老爱幼、养老育幼。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主和睦的家庭是主流,但也应该看到,中国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的传统和影响仍未完全消除,漠视子女利益,甚至残害子女的事件偶有发生。同时,当前的社会变革,又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我国敬老、养老的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歧视、虐待老人的事件。这些事件将直接影响新型家庭的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由于中国经济仍不发达,社会保障不完善,养老、育幼、互助救济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所以强调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很必要的。

总之,《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对当前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它体现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对于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和规范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小 结

《婚姻法》第一章是总览全法的指导思想。以下各章各条都不得违反。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重申和强化了《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了贯彻实施这五项原则,规定了“六个禁止”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是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提出了新要求,从而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目的在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复习与思考

1.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为贯彻基本原则,婚姻法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3.什么是婚姻自由?

4.什么是重婚?如何认定和处理重婚?(www.xing528.com)

5.为什么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规定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6.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有哪些基本政策?

7.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意义何在?

8.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什么现实意义?如果配偶一方违反了,法律上对无过错一方有哪些救济措施?

【注释】

[1]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0页。

[2]恩格斯:《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5页。

[3]列宁:《列宁全集》第30卷,第25页。

[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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