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接班人。因此,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儿童的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别。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儿童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父母子女关系以“父为子纲”为最高原则,成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相当多的儿童得不到父母的正常抚育,非婚生子女遭到遗弃、虐待和歧视。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我国《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建国后的婚姻法都作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二)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总则、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离了婚,这种义务也依然存在。如果父母不履行,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另外,对子女还有遗产继承权和财产保护权。(www.xing528.com)
同时,规定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如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当前,侵犯和违背儿童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有:一是遗弃和溺死女婴的现象仍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封建的传宗接代思想作祟和对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的结果。二是侵犯儿童的受教育权。有些家长出于各种想法,使得子女过早辍学,或帮助家长参加各种各样的劳动。三是相当一部分家长对子女,特别是对独生子女重养不重教,或重智不重德。甚至有的家长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这实际上也是违背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之一。对于上述违法和违背子女利益的行为,应分别情况加以处理。
对弃婴或残害儿童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父母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虐待打骂子女的,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必要时得强制其履行抚养义务,或依法制止、制裁其虐待行为。
对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出现的重养轻教、娇生惯养的偏差,主要是认识问题,必须加强对父母全面正确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教育,用提高思想认识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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